公園噪音點解決? 特區政府這樣說⋯

祐漢公園早前發生氣槍傷人案,廣場歌舞噪音問題引起關注,亦批評政府「撟埋雙手,乜都唔理」。有意見質疑,有時三五人聚在一起,都被警方以涉嫌觸犯非法集會為由驅趕,但廣場歌舞者動輒逾百人,有關情況是否屬非法集會,警方是否可以介入?

保安司司長黃少澤早前表示,有關情況屬運動,應不屬集會。集會根據相關法律有明確的定義,從有關情況看來,應該不屬於集會。公園是市民休閒和運動的地方,若果涉及政治目的和表達訴求就要向有關當局預告,所以做運動不屬集會。又認為市民之間應互相諒解、遷就和包容,若涉及安全、噪音問題是值得社會共同思考,做運動不要影響他人和社會秩序。噪音問題屬環保局權限,治安警察局會協助環保局執法,警方將與環保局溝通。

然而,黃少澤去年在施政辯論時則稱,「快閃」活動違法,雖然活動時間很短,但也是佔用公共地方,舉辦大型活動若佔用公共地方需通知有關部門。有意見認為黃司前後說法不一,質疑「官字兩個口,龍門任你搬」。亦有意見認為,根據終審法院100/2014判決,集會定義與有否政治訴求無關,否則,舉行集會就與有否政治訴求相連,而警方就要進行政治審查,這明顯不是警方應該有的權力。所謂「集會」的定義還是沒人說得清。

民署早前則表示,2017年至今共接獲68宗在公園範圍的噪音投訴,其中對跳舞人士使用揚聲器的投訴最多。對於有意見認為可修法考慮在公共地方規劃出適當的區域用於市民跳舞、唱歌,減低對其他市民的影響。民署認為,受空間及條件局限,以及平衡不同使用者的需求,不宜通過修法規定跳舞及唱曲等活動的空間。

民署考慮通過改善場地設施,提供空間予市民開展相關活動,亦會持續優化現有設施,以及硏究在日後新建的公園,加入消減活動噪音設計的可行性,並同時建議市民在開展容易產生噪音的活動時,優先選用室內活動場地以及距離民居相對較遠的公園及位置,例如氹仔單車徑、黑沙海濱公園等。

訂閱每月紙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