疊石塘山事件爭議甚多,其中之一是超高樓究竟可否建?廉署報告認為,疊石塘山建築項目地段南端靠近田畔街的部分屬第01/DSSOPT/2009號行政指引的規劃範圍,樓宇最大許可高度只能是8.9米,但根據工務局發出的街線圖,該部分樓宇最大許可高度卻為100米,明顯違反了行政指引訂定的規劃條件,工務局應駁回有關核准工程計劃的申請。
廉署指,工務部門於1999年發出該地段的街線圖,規定業權人只能沿田畔街和石排灣馬路興建高度不超過20.5米的7層樓宇,最大海拔高度不能超過33.4米。此外,靠近高頂馬路和陸軍路的兩萬多平方米的疊石塘山地被列為不可興建及須綠化處理的範圍,工程不能大面積開挖山體。2009年,工務局發出新街線圖,訂定地段地積比率為5倍,同時將地段分為三個部分:靠近石排灣馬路的部分樓宇最大許可高度為海拔80米,靠近田畔街的部分,樓宇最大許可高度為8.9米,靠近高頂馬路和陸軍路的疊石塘山地只能建9米高的獨立別墅,建築物周圍須作綠化處理。
但2011年4月,工務局發出新街線圖,不再因應地勢分區控制建築物高度,樓宇最大許可高度全部為海拔100米,最大許可淨地積比率為8倍,大約相等於地積比率12倍。勝鴻公司根據這份街線圖遞交的工程計劃草案,計劃興建13棟最高為33層的塔樓。
廉署認為,疊石塘山建築項目地段南端靠近田畔街的部分屬第01/DSSOPT/2009號行政指引的規劃範圍,樓宇最大許可高度只能是8.9米,但根據工務局發出的街線圖,該部分樓宇最大許可高度卻為100米,明顯違反了行政指引訂定的規劃條件,工務局應駁回有關核准工程計劃的申請。
廉署:環評欠法律依據
報告又指,就疊石塘山2013年建築項目計劃而言,無論是環境保護局還是民政總署進行的評估,並沒有明確的法律規範,僅有部門發出的指引。由於欠缺相應的法定權限,因此提出的環保、景觀、綠化等方面的技術意見,對建築項目的申請和工務局的審批並沒有約束力,對於發展商是否落實環境評估報告等專業報告所承諾的條件,由於無法進入地段實地考察或確認,只能根據發展商提供的資料進行評估。
廉署又指,假如疊石塘山建築項目地段不存在業權、位置、面積等方面的問題,則業權人可按照《城市規劃法》的規定申請新的規劃條件圖,並展開後續的審批程式。但由於該地段屬國有土地,因此有關的街線圖是否有效已經成為了次要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