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局前副局長涉濫權洩密脫罪再重審 中院︰初院錯誤審查證據 錯誤解釋法律

文化局前副局長陳澤成涉濫權洩密,去年5月於初院脫罪。檢院不服於是上訴,認為被上訴的合議庭在審查證據方面出現明顯錯誤,並錯誤解釋法律。中級法院審理後裁定,檢察院的上訴理由成立,案件發回初院重審。

陳澤成被控於2008年擔任文化局副局長期間,濫用職權及違反保密義務,在文化局的中央圖書館日常維修服務的第 2次詢價招標中,向其胞弟透露他任職的工程公司在首次投標額過高及之前試行階段的費用,其胞弟任職的公司下調報價後並成功獲判給,該公司亦成功投得續後的五次「中央圖書館日常維修服務」。

中院認為,原審法院在審理陳澤成是否提出迴避,以及他向其胞弟透過上次標價額過高,且將當時試行階段的費用告知胞弟等屬事實的方面,對證據作出了明顯錯誤的審理,故認為檢院的上訴理據成立,將案件發回初院並由新的合議庭重審。

參閱中級法院第560/2016號案之合議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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