劇院電影院只准在商業空間經營? 龐川批壓縮藝文團體生存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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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現正就檢討《行政條件制度》進行公眾諮詢,諮詢文本建議劇院及電影院僅可以酒店及純商業樓宇經營,在藝文界引起強烈反對。在立法會行政法務範疇施政辯論會議上,官委議員龐川指出,現時部分藝文團體進駐工廈,作為其發展文化藝衛產業的基地,若按照諮詢文本建議,這些藝文團體很可能在法律通過並生效後,無法繼續在工廈內經營,被迫另覓容身之所,「可以想像,在本澳這個租金昂貴的地方,修法建議會直接影響及壓縮藝文團體的生存空間,將對本澳文創產業及文化發展構成十分不利的影響。」

龐川亦指,據文化部門反映,該建議竟然未有諮詢過文化局的意見。批評作為政府中專門負責文化事務的部門,竟沒有參與其中,明顯地這就是「各自為政」的表現,並完全違背政府「施政為民」的理念。他認為,在涉及廣泛利益的行政條件制度諮詢中,各部門自我中心,缺乏內部協調,勢必造成社會更大反響,亦無法達至促進本澳經濟活動的發展與繁榮,並為業界提供更好經營環境的修法目的。

列席會議的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回應時強調,政府今次檢討行政條件制度,並非想扼殺任何文創空間,僅是想簡化行政程序,優化營商環境,促進經濟活動發展。藝文界對於政府建議將劇院及電影院限制在2類地方提出許多意見,當局會充份聽取意見,研究如何將條文表述得更好。

陳海帆指出,行政條件制度所涉及的是需要向有權限部門申請牌照的經營性活動,「假設有人想開戲院對外放映電影、賣票的,就要向民署申請牌照,我們管的只是准照制度。大家理解到,開戲院涉及公共安全、走火、衛生等,需要有一定條件才可發放准照。」她亦指,在檢討行政條件制度中,法務局成立了跨部門小組,當中包括行政公職局、民署、文化局、旅遊局等部門,充份討論諮詢報告。而在立法統籌上,當涉及跨部門的法律修訂時,法務局會進行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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