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嘉豪促創設更多藝文展演空間

政府正檢討修訂第47/98/M號法令《行政條件制度》,其中以「維護公共利益」為由,建議電影院及劇院僅可在酒店場所及純商業樓宇內經營,引起藝術文化界的強烈反對,擔心相關建議將大大壓縮文化表達自由,與業界長年爭取增加藝術創作和展演空間,以促進本地藝文發展背道而馳。

立法會直選議員蘇嘉豪指,多年來,選擇進駐尤其是貼近社區的工業大廈的藝文工作室、團體和小型劇場「遍地開花」,不少已經營得有聲有色,其中一些劇團更嘗試將劇作結合社區、街巷等公共空間,呈現文化與生活密不可分的特性。除了能減輕營運負擔,以穩定持續經營和專注創作,文化活動的社區化、個性化,也有助提升不同階層居民的生活品味和質素。

蘇嘉豪認為,藝文發展理應自下而上、獨立且多元發展,紮根社區和居民的日常生活。民間展演場地具有的文化彈性、多樣性和開放性,實在是由官僚管理的官方場地無法完全替代。為此,他提出書面質詢,促政府為民間創設更多藝文展演的條件空間。質詢如下:

一、當局以「維護公共利益」為由,提議禁止在酒店場所及純商業樓宇以外地方經營電影院和劇院,是典型「斬腳趾避沙蟲」的官僚作為,對藝文界造成「趕盡殺絕」的客觀效果。倘若文化局也不認同上述提議,又是否能夠協調其他部門,特別制定關於尤其是小型劇場觀眾人數、場地設計、消防通道等方面的安全分級和規範,務求在保障公共安全的同時,為民間創設更多文化展演的條件和空間?

二、儘管當局強調正建設或修復海事工房二號館、牛房等文化空間,亦正規劃文化中心旁邊的黑盒劇場,然而,由行政官僚管理的文化空間,在彈性、獨立性、多樣性方面,都應該與民間「遍地開花」的各種表演空間形成互補關係,而非以「增建官方場地」作為「壓縮民間場地」的理由。請問文化局除了上述官方建設之外,有何政策將藝術帶進原本屬於市民的廣場、公園、湖畔、山林等的公共空間,促進更多元、開放的藝文發展?

三、街頭表演藝術也是拓闊公共文化空間的重要元素,當局去年十一月推出「藝遊計劃」,僅開放南灣.雅文湖畔、龍環葡韻及大炮台花園三個「藝遊點」,供已登記的「藝遊人」以街頭展演形式使用。實施以來,民間反映計劃「限得太死」,與促進文化表達自由的目標背道而馳。有街頭藝人更明言無興趣參與,而選擇繼續在非上述場地進行表演。為了促進文化活動更好地走進社區和生活,請問文化局會否盡快檢討計劃並聽取業界意見,放寬街頭藝術表演的空間和規範,維護街頭藝人的自由與尊嚴,豐富城市的文化景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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