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澳門學社今日召開記者會,促請政府立即重整氣象局的行政及領導架構。學社認為,氣象局的行政架構容許局長一人獨攬大權,運作及決策危險性十分高。至於氣象局設備存在眾多失效失靈的問題,廉署應就此盡快徹查氣象局有否失職,並調查有否違法成分。
學社認為,上述兩項行政問題的結構來源已經存在多年,氣象局的上級運輸工務司司長羅立文在任至今,對氣象局的行政架構所存在的危險沒有了解亦未設法改善,有不可推卸的責任。他們又認為,運輸工務司雖然已對氣象局前局長馮瑞權開啟紀律程序,但以現時的行政規範,處分可能相對輕微,而且可能的紀律處分並未能回應上述諸多積弊,非務實的行政改革不能避免下一場災難,要求政府儘快落實高官問責。
另外,政府由今日起就設立非政權性市政機構展開公眾諮詢。政府建議市政機構委員由特首委任,不經選舉產生,這與民間期望有很大差距。新澳門學社成員鄭明軒批評,政府今次諮詢缺乏誠意亦沒有自信,根本「為做而做」,除了民署換了招牌之外,根本沒有改善民政總署原本與其他部門職能重疊的問題,而且看不到能有效推動市政功能,改善市民生活環境。
【新澳門學社就《關於氣象局颱風預報程序及內部管理的調查報告》提出意見】(2017/10/25)
就廉政公署公佈《關於氣象局颱風預報程序及內部管理的調查報告》內容,經分析後,有疑問如下:
一、氣象局一人決策,潛藏危機
1. 報告指出氣象局前局長馮瑞權曾向立法會回覆,於每次懸掛風球前均會與相關主管和氣象技術人員進行會商,經此機制決定颱風訊號。但事實為颱風訊號均為前局長一人的判斷和決策,並不存在所謂會商機制,再加上領導層認為前線氣象預報人員,無權限提出懸掛風球的建議,前局長更認為預報員的經驗肯定比領導主管少,分析也未必到位,故此產生一人決定颱風訊號的行為。
2. 調查報告指出如果颱風是在非辦公時間臨近,氣象局前局長則是在家中收看資料及向前線氣象預報員下達相關指令。氣象局行政上重大決策均僅由一人判斷及決定,此種行政模式相當危險,以是次「天鴿」為例,假設氣象局長因任何情況未能下達指令,繼而未能按其一人判斷而改懸颱風訊號,那麼,造成的後果可以遠比已發生的更嚴重。
二、 氣象局懸掛風球,標準不一
1. 前線工作人員指出,懸掛風球決定均是由局長作出,事前及事後亦沒有解釋懸掛風球的理據,所以他們亦不明白懸掛風球所依據的準則。
2. 氣象局領導層對所謂懸掛風球的所謂「三項要素」理解不相同,廉署報告指出:
2.1普遍性:
2.1.1 局長認為“ 普遍性 ”是指強風範圍覆蓋澳門半島大部分地區 ;
2.1.2副局長認為跨海大橋任一監測站錄得法定下限的風速便符合“普遍性”的要求;
2.1.3氣象處處長則認為是指有關天氣狀況不只限於某特定地點,且影響範圍較大。」
2.2 “代表性”,
2.2.1 局長認為是指某些氣象監測站所處地點較為空曠,錄得的數據有較大的指標作用;
2.2.2 副局長認為是指颱風對市民的影響較大,例如連接澳門及離島的大橋監測站的數據具代表性;
2.2.3氣象處處長則認為大潭山、三條大橋及大炮台山所錄得的數據較有代表性。」
2.3“持續性”是指颱風的平均風速雖然達到法定下限,其強度須最少維持一段時間才會考慮懸掛相應風球,但氣象局的領導主管對有關風速維持多長時間才符合“持續性”的標準並無一致看法,
2.3.1 局長認為須最少維持1至3小時;
2.3.2 副局長認為起碼維持超過半小時;
2.3.3 氣象處處長認為應該不是一段短時間。」
3. 對於氣象局判斷懸掛風球的準則,領導層的理解完全不一致,而氣象局長竟然自以為與其他主管已有相當默契,造成前線人員對主管指令無所適從,而且突顯出氣象局對懸掛風球沒有明確的標準,監測站的參照亦不一樣,雖然得到的數據客觀,但由於判斷基準不一,可能會造成決策錯誤。
三、設備失效無法應對災害
1. 廉署報告指出,氣象局的監察站,會因為電力中斷而令到氣象預報受影響,從報告中看到,氣象局始乎沒有對設施作出維修的想法。
2. 廉署報告指出,氣象局所設的十多個水位監察站和兩個潮汐站,會因雨水侵入而導致失靈,雖然氣象局聲稱已設置後備電源,但以上設備理應符合IP68級防水保護的功能,但天鴿風災竟然暴露了監測水位的設備竟然因為接觸到大水而故障,這類監測設備一般設有定期維護服務,故此,有理由相信維護服務出了工程質量問題,或監管服務部門監督不力問題。
3. 氣象局聲稱,其總部大樓設有後備發電機,以保障電力供應中斷時能夠繼續接收氣象數據,但8月23日後備發電機卻因電池故障,無法即時啟動,由於後備供電發電機通常設有定期維護服務,這種服務除了啟動發電機,以確保能輸出E電外,更會檢查壽命一般為二至三年的啟動發電機之用的充電池,亦會定期更換這充電池。因此,是次事故,令人夠質疑該發電機的維護服務是否出了問題,或監管服務部門監督不力所致。如有經常測試,該問題應可能一早發現及收復。
4. 氣象局於2009年購買的X波段氣象雷達,於2010年9月因雷擊受損而發生故障,而氣象局聲稱該雷達受損的零部件已不再生產,所以於2013年該雷達已無法運作。據了解,一般大型招標採購,供應商須向政府提供十年內能提供維修零部件及保養服務的聲明,以確保產品為最近期型號,及避免購入太早期的產品,而一般亦會要求供應商提供主要零部件的報價,以作評審及保障公帑之用。但該雷達從購置到損壞僅前後五年之內,因此,有理由質疑氣象局在採購設備時,有否要求競投商提供安裝及臨時驗收後,十年內供應零部件及服務的聲明書,以及主要零部件的報價,如招標方案中有前者,則氣象局於甄選有否參考這重要因素選擇供應商?如招標方案中沒有前者,則氣象局是基於經驗不足抑或什麼原因出現如此大的疏忽?
5. 氣象局於今年初購置的激光雷達,聲稱安裝後無法啟動故此沒有簽收,並要求供應商收回雷達並維修,但到廉署調查為止仍未交貨,氣象局作為澳門的氣象監測部門,購買一部儀器當有其必要性,但設備於安裝後復拆走,相信已超越競投標書中的完成期(包括供應,安裝,測試至臨時驗收),而又安裝無期,除了影響應可提供的服務外,更令人質疑氣象局在採購的過程中,如何甄選[最具性價比]的供應商?以及該供應是否承諾何時可完成臨時驗收程序?
四、總結
1. 購置符合服務需求的設備並持續良好維護,對於氣象預報工作極為重要,亦為部門的責任。氣象局就上文第三部分指出的問題完全忽視,而廉政公署對這些問題完全沒有提出質疑。我們要求廉署就以上問題盡快徹查氣象局有否失職,並調查有否違法成分。
2. 針對氣象局決策的問題,顯示氣象局的行政架構容許局長一人獨攬大權,運作及決策危險性十分高。我們要求運輸工務司司長羅立文必須立即整頓氣象局的行政及領導架構。
3. 上述兩項行政問題的結構來源已經存在多年,氣象局的上級運輸工務司司長羅立文在任至今對氣象局的行政架構所存在的危險沒有了解亦未設法改善,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4. 雖然廉政公署的報告雖指出馮瑞權有不可推卸的責任,而運輸工務司亦已經開啟紀律程序。對於馮的過失所造成社會之巨大損失,以現時的行政規範而言可能後果相對輕微。而且可能的紀律處分並未能回應上述諸多積弊,非務實的行政改革不能避免下一場災難。因此,我們要求政府必須盡快落實官員問責的實施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