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會完成討論《社會房屋法律制度》法律草案,法案建議以法律形式訂定社屋的基本制度,而有關分配制度、社屋單位類型及面積等由補充法規訂定。法案亦建議社屋的申請分配屬恆常性,會按照由行政長官批示訂定的得分表所計算的得分,由高至低依次排列的方式進行分配。社屋申請必須由家團中一名年滿23歲、在本澳居留超過7年及持有永久居民身份證的家團成員提出,家團每月總收入及總資產淨值不超過行政長官批示訂定限額。另外,個人申請人不得為全職學生。
法案亦建議收緊申請資格,家團成員及其配偶在提交申請表之前5年內,或在提交申請表至與房屋局簽訂租賃合同之日,不得在本澳擁有居住用途樓宇或獨立單位;在提交申請表前3年內,不得為曾被當局依法解除租賃合同或發出勤遷命令狀的家團成員;不得為已居住社會房屋的家團成員;在提交申請表前2年內,不得為獲通知分配房屋後放棄、拒絕簽訂租賃合同、無意佔用獲分配房屋,或者首次租賃合同訂立後3年內解除合同的家團成員。
另外,法案亦建議放寬已享受房屋福利人士的申請資格,家團任一成員及其配偶不得為已取得經濟房屋的家團成員,但非為房屋取得人的家團成員在該房屋交付使用起10年後除外;雖曾受惠於《取得或融資租賃自住房屋之貸款補貼制度》或《自置居所貸款利息補貼制度》,只要不是取得補貼者,仍可提出申請。
法案亦建議設退場機制,如在合同期間屆滿時,承租人及其家團的每月總收入或總資產淨值超出規定上限,如不超出1倍,須在續期時繳納雙倍租金;如超出上限1倍,當局可與承租人訂立不得續期的短期租賃合同,並須為此繳納3倍租金。
政府早前曾指,今年第4季社屋將會重開申請,被問到法案是否適用於今次開隊之中?房屋局長山禮度表示,今年第4季的社屋申請將會沿用現行社屋行政法規,即年滿18歲的居民即可提出申請。待舊制申請者全部上樓後,才會讓恆常申請者分配社屋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