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前有3個候選組別「民主昌澳門」、「學社前進」及「民主新動力」向民署預告在競選宣傳期發起集會,但民署以集會以候選組別名義發起為由,不容許相關集會進行。其中「學社前進」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終院最終判民署敗訴。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主席唐曉峰回應事件時表示,選管會曾經審視終院判決書內容,認為民署的批示上出現瑕疪,未有清楚說明不容許集會的理由。但判決書亦指集會不能影響其他已獲分配場地的候選組別進行宣傳,認為民署的想法是正確的,只是存在技術上的錯誤,未有說明具體的理由。
有傳媒問及,假設候選組別預告集會的相關場地,選管會未有分配給其他候選組別使用,但民署仍然否決相關集會的預告,是否會存在選舉公平性相牴觸的問題?唐曉峰則稱要視乎候選組別預告集會的場地在哪裡。
另外,治安警昨日凌晨發出新聞稿指有候選組別人員將旗幟固定在路旁圍欄上,警方調查期昌有助選人員稱旗幟是按某候選人要求工作人員固定作宣傳用,並稱某候選人承認涉及上述加重違令罪行為並聲稱承擔責任。但昨日「學社前進」受託人兼第二候選人陳偉智受訪時卻反駁指,警方新聞稿與事實有出入,澄清承擔責任是作為受託人身分承擔團隊紀律及指導的責任,自己對固定旗幟一事毫不知情,警方稱候選人「承認涉及上述加重違令罪行為」屬「子虛烏有」。
陳偉智昨日下午聯同組別成員到選管會遞信,要求選管會對相關情況作出調查。有傳媒問及選管會接到相關投訴後會否作出調查?唐曉峰稱有留意到相關情況,但指難以判斷誰真誰假,「警方有一個講法,候選人亦有另一個講法,係咪真確我哋要睇相關文件。」傳媒多番追問選管會會否調查相關事件後,唐曉峰起初指,若果有人投訴的話,會向警方了解。隨後亦指,如果有候選人或其他人認為自己沒有說過相關言論,而警方的發佈亦存在錯誤,選管會必然會作出跟進。
另外,相關候選組別亦質疑選管會所發出的第1號指引及隨後發出的2份新聞稿內容,與《集會權及示威權》法律及終院判決存在牴觸。並稱組別是按照集會權法來固定旗幟,但警方卻引用指引及新聞稿內容處理。唐曉峰稱,選舉法明確規定,容許張貼或擺放宣傳品的地點由選管會透過指引指定,在指定地點以外的地方張貼及擺放已屬違規。而終院判決只提及可在指定地方以外進行集會及示威,不代表可以張貼或固定宣傳品。
他亦指,相關組別曾經引用過2011年終院的相關判決,但相關判決所指的是一般集會的個案,今次所面對的則是選舉上的集會,適用選舉法規定。因選舉法是特別法,優於一般法,故此選舉法是優先適用。選管會在今年4月透過指引指明張貼宣傳品的地點,換言之一般市民尤其是候選人必須知道在非指定地點不能張貼或擺放宣傳品,否則就會涉嫌觸犯加重違令罪。
對於有意見質疑選管會指引超越集會權法這個屬於基本權利的法律,唐曉峰稱:「唔係指引,係法律,係由法律訂定由選管會指定固定擺放宣傳品嘅地方。」強調選管會並無禁止集會示威,只是張貼宣傳品時要遵守選舉法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