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治安警新聞稿不盡不實 陳偉智澄清:對固定旗幟事宜並不知情

2017 立法會選舉事件簿 即時報道

文:論盡採訪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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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7年09月12日 20:20

治安警察局於今日凌晨發出新聞稿稱,於昨(11)日下午,治安警分別發現2宗涉嫌違法宣傳而觸犯加重違令罪案件。其中1宗涉及有候選組別人員將宣傳旗幟固定在路旁圍欄上,涉嫌違法宣傳。調查期間有關宣傳人員聲稱旗幟是按某候選人要求工作人員綁在路旁護欄作宣傳用,其本人只是負責協助派發傳單及講解政綱。新聞稿亦提及,隨後警員再向某候選人進行調查,其承認涉及上述加重違令罪行為,並聲稱承擔責任。

候選組別「學社前進」今日到選管會遞信,受託人兼第二候選人陳偉智受訪時向傳媒承認涉及上述案件。但指警方所發出的新聞稿與事發情況有出入,批評警方新聞稿上所提及有候選人「承認涉及上述加重違令罪行為」屬「子虛烏有」,並澄清新聞稿所述的「聲稱承擔責任」僅是作為受託人身分承擔團隊紀律及指導的責任,陪同相關助選人員到警署協助調查。

陳偉智亦指,由於自己當時遲到,事前對固定旗幟一事並不知情。並指自己當時在現場並沒有聽聞任何助選人員或警員提及過「有關宣傳人員聲稱旗幟是按某候選人要求固定在圍欄」的講法,「我都好想知道係邊個,但係在場嘅人,包括陪同我係現場了解情況嘅警員都無講清楚畀我聽,係有某候選人要求。如果現場知道有某候選人,我一定會要求佢向治安警負返應有嘅責任,但係絕對無!」批評警方新聞稿與事實存在相當大的偏差,並對警方講法感到十分疑惑。

陳偉智亦向選管會遞交請願信,指選管會分別在9月4日及6日發出提及擺放競選宣傳物品的新聞稿,其中9月4日新聞稿提及在街道上進行非集會性競選宣傳時,方不能擺放宣傳品。但在9月6日新聞稿上卻改成「即使屬集會、示威及遊行性質活動,亦不容許擺放有關圖文宣傳品。」可見選管會在公開詮釋之前所發出的第1/CAEAL/2017號指引時,出現前後不一致的情況。陳偉智對當局無視終院判決,侵犯居民基本權利感到十分遺憾,要求選管會對此侵犯候選人公民權利之事件進行全面的調查,並盡快作出澄清,以維護澳門法治。

而協助「學社前進」的獨立人士周庭希則認為,治安警及選管會無視終院的判決。指昨日下午在筷子基沙梨頭南街所舉行的集會,正正就是由組別第四候選人黃健朗按《集會權及示威權》法律規定預告,但被民署不容許舉辦,最終由終審法院判上訴得直、容許舉辦的集會。並指終院對集會有完全的審判權,除了撤銷民署的決定外,亦可作「最終決定」,即法官可在判決中加入限制,而昨日判決終院所加入的限制只是要求組別遵守選舉法中不應影響其他候選名單對獲選管會分配的公共地方的使用,而沒有其他要求。

周庭希亦指,終院於2011年另一個關於集會的判決中,早已確立在集會時佔用公共地方放置宣傳品,為行使基本權利的一部分。並指雖然選管會所發出的第1號指引訂定只有在選管會容許的地點放置宣傳品,但選管會在本月4日及6日所發出的2份新聞稿中,不斷改變對指引的詮釋。強調選管會指引不能僭越法律所保護的基本權利如言論自由、集會自由,亦無任何空間讓當局再扭曲對相關指引的解釋,他嚴正要求當局對此進行澄清,不能再容許肆意侵犯公民權利的事件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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