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礎做不好,何以大數據?

特區政府在《特區發展五年規劃》中提及,要將本澳打造成智慧城市。而近日政府與阿里巴巴合作在本澳興建雲端計算中心,期望以雲端計算及大數據等方式推動本澳走向智慧城市的道路。但本澳的網絡基礎建設落後問題一直為人詬病,究竟本澳在推動大數據應用上,會遇到什麼掣肘?政府與阿里巴巴所簽署的戰略合作協議,能為本澳帶來甚麼改變?另外,國際間一直就大數據應用所衍生的個人私隱保護問題存在爭議,應如何在大數據與私隱保護方面取得平衡?

談及在本澳推動大數據將會面對的困難時,傳新澳門協會理事長林宇滔說:「係本澳推動大數據,其實無乜特別嘅困難之處,因為每一點都係困難嘅。我哋經常話要推動智慧城市,但時至今日,我覺得本澳連一個合格嘅資訊科技城市都未做到。」

林宇滔表示,推動大數據發展的其中一項「重中之重」就是網絡基礎建設。他指出,過去由於本澳的固網服務由澳門電訊「獨市壟斷」,企業若要在本澳架設伺服器或數據資料庫,收費比外國要貴上許多倍,故此被迫將伺服器放在本澳以外的地方。認為市場壟斷、價格高昂等種種因素,窒礙了本澳發展資訊科技的空間,「雖然社會對今次嘅戰略合作協議存在好多憂慮,但我唔反對政府同阿里巴巴或者其他大公司去做戰略性合作,咁樣就可以突破咁多年資訊科技發展嘅瓶頸,好過乜都唔做。」

林宇滔提到,其實早年政府就已經提出類似計劃,以外判方式打造雲端計算平台,最後卻無疾而終,「翻查資料,原電信局係七至八年前曾經提出一個計劃,由政府牽頭係本澳建立一個雲端計算服務,一方面可以統一處理政府數據,同時以低廉價格讓本澳中小企去應用,大大提升佢哋嘅處理能力,促進本澳中小企資訊發展。」而現時政府重提計劃,並與全球知名的企業合作發展雲端計算,林宇滔認為,關鍵在於如何令本澳的電信市場形成有效競爭,令到不同企業都能從開放的電信市場及雲端計算服務中受惠。

事前事後沒公佈合作詳情 林宇滔:政府應開誠佈公

事實上,政府與阿里巴巴簽訂戰略合作協議,事前並沒有向外界公佈過任何合作方向及細節,而協議簽署後,政府亦未有向外界公佈協議的詳細條款及內容,做法受到社會質疑。亦有意見質疑政府與阿里巴巴之間的合作模式是否涉及採購、公開招標等程序。林宇滔則認為,雖然所謂的「策略協議」並非真正的「簽約」,而是透過協議訂定雙方的合作意向,「但公眾對於協議內容確實存在質疑,我認為若政府真心希望為本澳做件好事,尤其為本澳資訊科技發展行出一大步時,更應將協議內容開誠佈公。」

林宇滔強調,政府在任何公共判給上都必須公開透明,事前要給予公眾知悉,並按照法律規定進行公開招標。即使豁免公開招標,亦要解釋清楚豁免的因由,並將合同金額、內容等細節開誠佈公。但針對今次協議的內容,林宇滔則認為項目未必涉及公共判給,「有可能政府並唔係想投標俾佢哋,只不過係阿里巴巴願意係本澳投資興建數據中心。呢種情況係其他國家地區都會有。但究竟合作計劃嘅詳情係點?政府應要講清楚。」

個資法落後 林宇滔:修法應在大數據與私隱之間取得平衡

除了網絡基建落後與協議內容模糊不清外,推行大數據的另一個阻礙,莫過於與現行《個人資料保護法》未有與時並進有關。林宇滔直言,本澳的個人資料保護法律跟隨歐盟的做法,從嚴處理,「歐盟做法係要證明無問題先可以使用個人資料,與美國嗰套要證明本身有問題先唔可以用嘅方式唔同。」

林宇滔亦指,2005年本澳訂立《個資法》時未有「大數據」的概念,法律純粹從保護個人資料方面出發,限制機構不得過度收集個人資料。此與大數據中,機構在用戶知情下無目的地大量收集個人資料數據的應用相左。他認為,推行大數據已事在必行,「唔用唔得,否則會落後於人。」但在大數據應用上,包括在居民同意下的匿名數據收集、數據後續處理、確保數據不能被識別、刪除的權利等等,政府均應通過修訂《個資法》,在大數據應用及私隱保護之間作出平衡,「否則乜都唔使郁。」

「我諗現時最重要嘅係要俾到大眾知道,大數據同個人資料其實有唔同。大數據理論上係大量不能被識別、匿名化嘅資料,用以進行趨勢分析,以改善社會、交通、中小企營商等種種問題。我相信如果大數據能夠方便居民,亦保障到居民嘅個人資料不被識別時,此舉對於城市發展有推動作用。所以《個資法》應要進步,係迎接大數據同時,亦可以係大數據之下保障個人資料同私隱,呢個需要社會去討論。」

事實上,現時各個政府部門在處理個人資料時均「各自為政」,個資無法在部門與部門之間互通,雖然此舉有助保障居民個人資料的安全,但亦令居民辦理更改個人資料,如地址、電話時無法獲得「一站式服務」,須到不同部門提出申請,費時失事。林宇滔認為,現時各個部門以各自的方式處理涉及居民的個人資料時,均有不同的做法、准則,「老實講,你點知佢做得好唔好?或者佢處理個人資料嘅標準係點?」

「唔可以收收埋埋」 林:大數據應開放企業、公眾使用

林宇滔認為,若政府有心做好雲端計算系統,發展統一的平台,並制定統一的指引及要求,其實有助於政府部門統一、安全地管理居民的個人資料。

政府曾經提及,協議將分2階段進行,首兩階段預計由現在起至2019年6月,主要涉及建設雲端計算中心及政府數據整合的工作,並會逐步展開促進旅遊、人才培訓、交通管理、醫療服務、城市綜合管理與服務等大數據應用項目。林宇滔認為,政府日後使用大數據時「唔可以收收埋埋」,必須確立大數據並非單純由政府或阿里巴巴獨自使用,而是應在處理過後開放給全社會,程式開發者可以大數據作為基礎,開發一些方便社會的程式予公眾使用,而企業亦可透過大數據資料庫作出最佳的商業決策。

「呢啲資料絕對唔可以成為政府或私人公司嘅利益,市民願意提供資料俾你哋去做統計、分析,去到最後就唔應該變成你賺錢,或收收埋埋嘅嘢。而係作為一個社會公共資源,用以提升社會生產力,提升社會效率。」

「被遺忘權」存爭議 林:保障私隱及保障知情權應劃分

近年多個國家開始在個人資料保護法律當中引入「被遺忘權」的概念,歐盟將「被遺忘權」定義為「數據主體(用戶)有權要求數據控制(網站)永久刪除有關數據主體的個人數據,有權被網際網路所遺忘,除非數據的保留有合法理由。」雖然不少意見認為人們應當擁有「被遺忘權」,但有意見質疑這項權利可能會被濫用,亦與言論自由、新聞自由等基本人權相違背,亦有意見認為人們利用「被遺忘權」來要求搜索網站刪除與個人資料相關的連結,但實質上相關資料並未被刪除,對保障個人私隱無實質作用。

林宇滔指出,雖然本澳甚少就「被遺忘權」進行討論,但認為本澳應確立「被遺忘權」,倘若因某些原因或個別事件,自己的個人資料或私隱被放上網,應以尊重每個人的私隱為原則,有被遺忘的權利,「其實就好以案底(刑事紀錄)咁,就算一個人曾經犯過刑事罪行留有案底,但按照法律,案底會係一段時間之後被消滅、被洗底,就等同被遺忘。」

但他亦指,「被遺忘權」亦應與公共利益劃分開來,兩者之間要取得平衡,「例如一個公眾人物、政治人物出現貪污腐敗,或者政府出現行政上的問題,呢啲情況涉及到公共利益,就唔應該讓呢啲人物可以利用被遺忘權去刪除相關嘅歷史。」他認為,雖然本澳社會對於「被遺忘權」甚少進行討論,而國際間亦對此存在爭議,「但係正正因為咁先要討論,否則我哋如何面對日新月異嘅科技發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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