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質疑「租霸」問題能否靠租務法解決? 立法會明日續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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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9名立法議員提案、經歷1年多審議的《租務法》法案,今日在立法會全體大會進行細則性討論及表決。法案建議引入自願仲裁機制、設立租金調整機制,同時強化租賃合同訂立方式,以及延長租賃關係租賃關係存續期等四個方面修改《民法典》。今日議員的爭議點在於如何透過修改《民法典》第1015條「強制執行」條文中的a項來解決「租霸」問題。議會花了接近1小時討論該條文,雖然該條文最終獲通過,但因已過開會時間,其餘條文需留待明日下午續議。

法案第2條建議在租賃雙方簽訂不動產租賃合同時,應以「對照認定」方式進行公證,即買賣雙方毋須親身在公證員面前簽署合同,只需簽署合同後,委託一名人士憑雙方的身份證或筆跡卡,以及帶同租賃合同到公證署或私人公證員進行公證。

討論期間,官委議員劉永誠及黃顯輝質疑為何社會價值較高的不動產租賃,以嚴謹性較弱的「對照認定」進行公證,而價值較低的動產租賃卻以較為嚴謹的「當場認定」方式進行?有份提案的法律界間選議員歐安利回應時強調,當初議員將《租務法》送交立法會審議時,行政長官僅同意修訂與不動產租賃相關的法律。有議員曾經在委員會討論時要求以「對照認定」方式對動產租賃合同進行公證,但基於行政長官的設限,故無法改動相關條文。又指現時有不少動產,如銀行電腦系統、飛機、船隻等的價值都比不動產昂貴,「你嘅邏輯係唔通嘅。」

而直選議員陳美儀、麥瑞權及間選議員陳澤武等均質疑《民法典》第1015條的修訂如何有助解決「租霸」問題,指當初他們在立法會一般性表決《租務法》草案時,投下贊成票的原因是希望能透過《租務法》解決「租霸」及非法旅館問題,但經修改後的新文本卻看到如何解決上述問題。認為即使租賃合同經過公證認定,亦難防止租客將單位分租給其他人士。

提案人代表、直選議員宋碧琪回應議員質疑時表示,現行《民法典》第1015條是有關於強制執行的機制,原條文a項已規定租賃合同需附有「經當場認證之簽名」。由於租賃雙方無可能每次都到公證員面前簽名,議員的提案就是希望將程序門檻降低,毋須租賃雙方親自到公證署,只需委託他人攜同雙方身份證及簽名,就可進行強制執行之訴。雖然多名議員對此條文存在爭議,但法案第2條最終仍獲立法會細則性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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