譚俊榮:醫鑑委員會正鑑定2個申請 調解中心成功調解2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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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論盡採訪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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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7年08月4日 17:17

本澳醫療質素問題一直備受社會關注,在第2日立法會口頭質詢大會上,直選議員何潤生提及,《醫療事故法律制度》於今年2月26日起生效,設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就懷疑醫療事故作出鑑定。但他指出,醫療事故鑑定僅受理《醫療事故法》生效後發生的醫療糾紛事件,並不受理法律生效前發生的糾紛。他質詢當局面對法律生效前的醫療糾紛,尤其是需要鑑定的糾紛會如何處理?會否因當事人「鑑定無門」變相增加維權難度?醫患雙方亦無法透過法律途徑保障自身合法權益?

列席口頭質詢大會的社會文化司司長譚俊榮回應指,自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成立至6月20日,共錄得38宗接待紀錄,當中19宗因醫療行為發生在《醫療事故法》生效前而不具申請鑑定的時效性,而在法律生效後投訴的個案有9宗,委員會正對其中2宗個案進行鑑定,其餘7宗個案的當事人未有提出鑑定申請。而醫療爭議調解中心成立至6月20日,合共接受到7宗調解個案申請,當中2宗已成功調解,2宗作歸檔處理,其餘3宗正跟進處理中。

譚俊榮指出,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僅受理在法律生效後的鑑定申請,最主要考慮到鑑定制度適用於待決的個案並不利於解決醫療事故爭議,而對於法律生效已發生一段較長時間的個案,在調查取證上亦存在困難。他亦指,醫療事故鑑定並非調解或司法訴訟必須的前提條件,且鑑定結果不具約束力,不影響當事人尋求其他專業人士或實體的意見。倘當事人對報告提出異議,委員會應重新審視報告並按規定作出回覆。

何潤生亦問及,《醫療事故法》規定設有醫療爭議調解中心,令醫療糾紛可循非司法途徑解決。但他憂慮,若當事人在無法進行醫療事故鑑定下,醫療糾紛可能存在事實不清、責任不明等問題,如此情況下進行調解必然導致「盲目調解」。譚俊榮回應指,若當事人認為在責任未明的情況下進行調解,會引致顯失公平或自身的正當利益受損時,則可終止或放棄調解。

譚俊榮亦指,過去本澳醫護人員的態度存在問題,對病人、家屬講解病情時不友善、不耐煩,導致病人及家屬對醫療服務有誤解。他已要求公立醫療、衛生中心及私營醫療機構在服務上必須要透明,應詳細地向病人及家屬講解病情及治療方式,「我自己都係過來人,我哋好重視呢種方式,確實近年醫患關係已改善好多。」他亦指,良好的醫患關係是雙方面的,若市民有良好的公民教育,相信在溝通方面會比較和諧、友善,而醫護人員亦會樂意說明病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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