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學生羅同學在台遇上車禍,經歷2個月昏迷後最終不幸去世。家屬除了質疑屏東安泰醫院在治療他們的兒子時出現醫療失誤及隱瞞病情外,亦指出車禍的成因及事故責任的釐定存在多個問題。羅太表示,案中被告、車禍中後方2輛電單車駕駛者對警方、檢方及法庭的供詞存在前後矛盾,質疑2人三改口供是為卸責。她引述其中1名駕駛者車禍後向警方供稱,羅同學「自炒」後,因與前車相距只有1米,收制不及而追撞上去。但對檢方卻供稱只碰到前車尾部,無撞到任何人,電單車亦無壓到羅同學身上。而在庭上作供時更稱煞車後沒有碰到前車,倒地後才碰到前車尾部。
羅太亦指,家屬向涉事2名駕駛者提起訴訟後,屏東地檢署委託車禍鑑定機構製作的鑑定報告認為,羅同學自行摔到在前,無肇事責任;而2名被告因未注意車前狀況,亦未保持安全距離,同為肇事原因。2名被告不服鑑定,遂提出覆議。她指,覆議鑑定機構所製作的覆議報告內容與首份報告大致相同,但結果卻截然不同,認定羅同學「自炒」為肇事原因,具有責任;而2名被告因反應不及,屬無法防範,故無肇事責任。
家屬認為覆議結果明顯存在草率、不公正的情況,遂再就覆議提出上訴,法院亦委託獨立學術機構進行第3次車禍鑑定,報告近日終於出爐。羅太引述第3份鑑定報告指,羅同學在車禍發生時可能因年紀尚輕,缺乏駕駛電單車經驗,故此在閃避時將電單車向右偏靠並煞車失敗,與車禍的發生明顯存在相當因果關係。認定羅同學在車禍中有55%至70%責任;而該名無牌駕駛的被告則不應超速,且不應未保持安全距離而靠近前方車輛,造成前車壓力,有30%至45%責任;涉案另一名被告則被認定為沒有肇事責任。
看罷第3份鑑定報告內容後,家屬直斥報告的說法不能接受,指羅同學事發前已在本澳考到電單車牌,赴台前亦有換發國際駕駛執照,明顯與報告「缺乏駕駛經驗」的說法不符。羅太亦認為,他在事發時靠右讓後車先過的做法亦無違法交通規則,但報告卻將車禍的過失責任推到受害人羅同學身上。質疑報告有偏袒被告之嫌,而2名被告所負的過失比例亦明顯存在不公平。
鑑定報告稱被告無牌駕駛 法官查證後又話佢有牌?
羅太又提到,第3份報告稱追撞羅同學的其中1名被告當時原來是「無牌駕駛」。但鑑定機構認為,無牌駕駛在車禍鑑定及司法審判過程中,多被視為屬行政疏失的行政違法,而與車禍發生的原因無關。「即使後方駕駛者事發時沒有駕照,沒有駕駛電單車使用道路的資格,但卻幾乎不被視為與發生交通事故存有因果關係。」但隨後負責羅同學案件的主審法官致電交通部門查證後,卻發現該名被告在車禍發生前已持有駕駛執照,羅太指,相較之前的2份報告,第3份鑑定報告的內容較為詳盡,「但係會唔會連最基本嘅資料都會搞錯?」
保險公司不墊支醫療費用 家屬自費19萬元送羅同學回澳
羅同學出發前購買了旅遊保險,計劃包括醫療費用及緊急醫療護送費用。兒子突然遭遇車禍,家屬始料不及,沒有帶足夠現金就趕赴台灣。羅太指,因兒子的情況嚴重,每天都會產生龐大的醫藥費用,「卡都碌到爆哂。」故向保險公司請求先代為墊支部分款項。但公司卻指未有足夠證據證明符合理賠條件,拒絕墊支。經多番交涉後,保險公司最終只提供在台灣的帳戶號碼,讓家屬從本澳匯款來台,並經公司轉帳至醫院代繳醫藥費,但家屬沒有接納此方案。
羅太續指,朋友曾建議將兒子轉往設備較好的醫院接受治療,但保險公司提出反對,之後公司安排醫生來台了解後才同意轉院。而高雄榮民總醫院診斷羅同學為植物人後,家屬頓時感到徬徨無助,加上先生需要回澳工作,自己亦需照顧家庭。無奈下決定將羅同學送回本澳治療。但保險公司卻又提出反對,指本澳醫療技術沒台灣先進,無必要將兒子送回來。但最終由家屬自行出資新台幣70萬元(折合澳門幣19萬元),承包醫療專機將兒子送回本澳。而保險公司最終只給予家屬約38,000元的包機恩恤賠償。
事後羅太詳閱旅遊保險的條款時才發現,原來在保險計劃中,保險公司只會為患者包民航機回澳,而非醫療專機,「花百幾蚊買份旅遊保險,邊會有人咁詳細睇份條款呢?仲要係全部英文。」而事後家屬與保險公司在代位求償權的條款中亦發生爭議,經金管局及消費者委員會調解均失敗,最終家屬向議員求助,家屬終於在2014年4月按保險合同領取相關賠償金額。
家屬:盼釐清事實真相 為兒子討回公道
車禍發生至今已超過4年,但關於車禍及醫療失誤的訴訟至今仍未完結,家屬多年來澳門、台灣兩邊走,為兒子的案件疲於奔命,盼望透過訴訟釐清事實真相,為兒子討回公道。但面對多份車禍及醫療鑑定報告均不利於兒子的情況,羅太坦言,對今次的訴訟能否勝訴沒有太大信心,並擔憂自己並非台灣人,會受到不公平對待。但羅太強調:「無論判決結果如何、洗幾多律師費,我哋都會再上訴,為個仔討回公道。」
羅太亦指,由於有不少澳門人喜歡到台灣旅遊,希望藉事件提醒市民出外旅遊時要注意自身安全,並留意清楚旅遊保險的條款,避免類似事件再度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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