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法限博企不得參與競選宣傳 員工批條文不公平 干預言論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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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屆立法會選舉將於今年9月17日舉行。《立法會選舉法》中的第72條規定公共實體及等同實體須遵循中立與公正無私義務,不得直接或間接參與競選活動,亦不得作出能使某一候選名單以任何方式得益或受損,導致其他候選名單受損或得益的行為。而去年經修法後的第72條就延伸適用於博企。澳門電台時事節目《澳門講場》今日探討選務工作,多名博企員工及市民致電批評相關規定不公平、不合理,並質疑規定違反《基本法》保障居民享有言論自由的原則。

市民楊先生表示,《基本法》規定每個市民都不應受到歧視,但《選舉法》第72條明顯針對博企及員工,批評上述條文不公平。又指《基本法》保障居民的言論自由,「我地有權集會、有權表態,你唔好理我幫哪邊先,但我地都有權講,為何你用一條法例去限制我地嘅政治立場宣掦呢?這樣做會唔會違反了基本法呢?」

而自稱「本身做賭場」的羅太則形容《選舉法》第72條為「惡法」,認為條文甚不公平,批評為何政府只針對某些私營企業不讓他們進行競選宣傳?「最嚴重嘅係連員工都要規管,澳門話曬都係民主社會,大家係咪都享有言論自由先?我鍾意邊個候選人,我知道佢係真心為我謀福利,梗係想幫佢拉票,梗係幫佢宣傳㗎,講多啲好說話推多啲人投佢(票)。我唔明點解要立呢條惡法?完全剝奪咗我哋嘅言論自由。呢個是民主選舉,我鐘意講就講,我鐘意宣傳我心儀嘅候選人,又關你哋乜事呢?咁多管治,我覺得不知所謂。」

面對博企員工及市民的質疑,應邀出席節目的助理廉政專員林智龍回應指,公共部門及承批企業需恪守選舉中立義務的規定,延伸適用博企及博企員工,員工在執行職務時不能參與競選宣傳活動,理由是如利用實體或公司資源競選宣傳,會妨礙公正和公平性。他亦指,在博企員工層面,法律只規範博企員工執行職務期間不能參與競選宣傳活動,下班後則可像普通市民一樣參與選舉活動,如參加集會造勢等。至於可否在賭場員工休息室宣傳,他則指,需視乎有關員工是否處於執行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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