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複提名處罰中葡文本有歧義 吳國昌︰政府和立會都有責任

《立法會選舉法》有關「重複提名」的處罰在中葡文本存在歧義,選管會以葡文本作為立法原意的判斷,引起社會不少討論。直選議員吳國昌表示,要追究立法原意有排拗,但現時法律中葡文本出現差異,政府和通過法案的立法會都有責任。他認為,立法會選舉中,「重複提名」並不能達到什麼政治效果,提名失效已經足夠。若要用到罰款等實際的處罰,會讓人覺得官員「弄權」。

立法會議員絕大份是以中文為母語,他們在議會審議通過法案的文本亦是中文本。吳國昌表示,在二○○一年立法會審議新的選舉法及其後兩次修改,他都是採用中文本作為審議及表決,他自己亦認同現時中文本的文字表述。對於法律中葡文本出現差異,他認為提案政府及通過法案立法會都有責任。

吳國昌表示,一直以來政府及立法會都沒有就「重複提名」相關條文作討論,政府作為提案人,應負最大責任,身為立法議員亦不能完全推卸責任。「現時官員故意攞出黎處罰,有少少『弄法』的形象,原文的立法原意是中還是葡為先?追究本文的立法原意有排拗,到底係回歸後重新立法的原意,還是在澳葡時代以來的立法原意呢?」他說,現時發現選舉法中葡文本存在明顯差異,任何人士被檢控,若果並非熟識葡文,這是很好的抗辯理由。

他說,如果是一個普通的政府部門發現有關問題,應該先向司長報告,讓政府知道法律中葡文本存在差異,「將來出問題,要點處理?點修改法?修法之前有什麼暫行措施處理?」然而,選管會的角色較特別,並非直接官僚體系的官員,「因為佢係有少少相對獨立性的委員會。佢相信自己的判斷,係有少少濫權的空間,並非嚴重到違反行政法的程度。

吳國昌認為,觸犯「重複提名」的人被追究責任時應該坦誠道歉,「因為你無發現呢個問題,但政府負責提案,當然責任最大。既然現在發現了問題,那麽應該如何處理?到底是有暫行措施處理?緊急立法修法處理?還是試行先,為將來修法作準備?問題已經存在,不可能永遠都不處理。」他說,過去歷屆立法會選舉對於「重複提名」的處理方式都是提名失效,並沒有因此而出事。「現時做法改一改會否出事呢?總結咗再去修法,官僚的立場可以咁做,但問題係咁樣做會有咩好事呢?」

吳國昌表示,立法會選舉和行政長官選舉不同,參選人士只需要取得好少提名就可以入閘,即使有提名有少許重複,「似乎起唔到乜嘢破壞作用」。在澳門的政治環境下,亦未發現過有人可以「重複提名」去產生什麼政治效果。他認為,處理「重複提名」的問題未必需要用到處罰這麽嚴重,提名失效已經足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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