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上週表示,至今發現2人涉嫌「重覆提名」,已交治安警跟進。但隨後有不少意見質疑,《立法會選舉法》的中文文本並無就選民簽署多於1份的提名作出明確罰則,罰則只在葡文文本中存在,促請選管會清晰解釋「重複提名」的概念。立法會選管會今日召開會議,選管會主席唐曉峰會後表示,針對選舉法中葡文本關於「重覆提名」的條文存在差異,應以葡文版本為準。選管會計劃於下週約見2名涉重覆提名的人士,以查證他們是否了解相關行為的不法性。
唐曉峰承認,選管會過往一直沒有仔細斟酌選舉法的中葡文本進行對比,可能因法律存在差異,導致選民認知上存在錯誤,認為選管會在這個方面可以做得更好。他亦指,過往選管會未曾就同類個案進行處罰。按照《刑法典》規定,當行為人未能意識到相關行為的不法性,加上相關錯誤不能被歸責或受到譴責時,不能視行為人存在過錯。但當行為人「明知故犯」時,就會觸犯選舉法第150條規定,需承擔刑事責任,並會配合選舉法犯罪未遂的條文來處理。
被問到是否要以修法來處理中葡文本之間的差異?唐曉峰指,選管會將來選舉後的總結報告中反映選舉法出現的這個情況。
唐曉峰強調,簽署提名委員會是嚴肅行為,「唔係單單要求人哋支持、簽個名就算數。」按法律規定,每名選民只能簽署一份提名委員會申請,當選民願意簽署,意即願意成為參選組織的成員,以及願意參與日後的競選宣傳工作。呼籲選民在簽署前要清楚相關後果,而要求索取簽名的人士亦應向選民解釋簽署的後果,「而非攞個簽名咁簡單。」
微信「發紅包」要求取得提名 唐:屬賄選行為
另外,坊間有傳有人在社交軟件「微信」群組中「發紅包」,再向群組成員要求取得提名。唐曉峰指,收到有傳媒提供相關資訊,選管會已初步與廉署作出溝通,廉署回覆指關注事件並會作進一步跟進。但因現階段事實未釐清,選管會需加以調查、印證事實後才能評論。
唐曉峰亦提醒,按選舉法規定,不論是提供或承諾提供,不論以任何方式去提供利益以換取提名,均已觸及賄選的規定,若被證實事件屬實,行賄者最高可被判處5年徒刑,而收取利益者亦可判3年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