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早前稱,發現2人涉及重複在不同提名委員會上簽名,已交由警方調查。新澳門學社理事陳偉智表示,選舉法並無就選民簽署多於1份的提名作出明確罰則,希望會選管員會能向公眾說明選舉法中「重複提名」及「重複參選」的概念並作清晰解釋。他認為選管會應加強對選民的普法工作,避免引起選民疑惑和恐懼,並提高選舉文化素質。
陳偉智指出,立法會選舉法第27條第三款列明︰每一選民只可簽名支持一份候選人名單。但選舉制度中並沒有就簽署多於一份提名委員會的「重複提名」作出明確的罰則,只是當提名同一人在同一選舉中參與不同候選名單時,才構成第150條或第186條「重複參選」的事實,造成關於選舉程序組織方面的犯罪或輕微違反。
他說,有留意到有部分選民,在無意或無奈的情況下,簽署了多於一份的提名委員會組成名單。基於有選民對「重複提名」和「重複參選」所構成的後果並不了解,因而感到徬徨不安。因此,學社已先後多次向選管會反映意見,並進行約見,目的是希望選管會能盡快就「重複提名」、「重複參選」一事,向公眾詳細說明,以釋疑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