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欠管理費 買家孭足兩年惹議 陳海帆:拖欠管理費業主要負最終責任

立法會二常會現正審理《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的管理法律制度》法案,政府日前向立法會遞交新工作文本,文本經大幅修改,提出隨物轉移連帶責任,欠交的管理費買方負責最多兩年。但坊間對此修改提出不少質疑,促請政府取消相關條文。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受訪時表示,無論單位是否放售,業主也有責任繳納管理費。修改文本旨在解決拖欠管理費問題,並強調拖欠費用的業主最終要承擔責任。

陳海帆指出,文本的修改目標是希望解決拖欠管理費問題,讓買家可以透過制度了解業主有否拖欠款項,而單位在買賣時,亦要求律師或公證員提供信息予買家,讓買賣雙方在交易時作出考慮。她強調,有關法案仍在討論階段,未有最後定案。

有傳媒問到家禽在內地屠宰後能否盡快運送到本澳供應?陳海帆表示,這是市場行為,倘若有企業願意營運,政府可以在加快檢驗檢疫工作方面協助商討,政府樂見有更新鮮的冰鮮禽進入本澳市場。

至於近日有公務員被揭發吸毒,陳海帆強調,公務員的入職條件有法律規範,所有公務員均需按照程序提交如刑事紀錄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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