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檢察長何超明被指透過兄長何超信清洗黑錢,購買賭廳股分或不動產。控方引述何超明在庭上表示,如果自己有參與不法行為,應將所得存入自己戶口。但控方認為,透過他人持有不法所得不是新鮮事。何超明曾稱自己在本澳有頭有面,人人皆認識,反問何超明怎會如此明目張膽把大筆款項存入自己戶口?助理檢察長陳子勁表示,何超明一心以為能瞞天過海,在位 15年來高調推動反貪反腐,化身福爾摩斯,現在想起來真是感到諷刺。
助理檢察長郭婉雯陳述不實財產申報問題及財產來源不明部分時表示,何超明的不實申報分三部分,一是銀行帳戶及存款,二是不動產及賭廳,三是保險及基金投資。何超明雖然一再強調疏忽漏報,但正常人為何會忘記自己的存款,質疑何超明眾目睽睽下仍無交代事實。何亦曾自辯「以為銀行活期不用申報」,郭婉雯表示,曾經作為司法機關代表居然如此說,令人非常詫異及覺得其無知,而且何超明亦部分活期戶口有申報,認為有關辯解不能令人接受。
另外,何超明在擔任檢察長期間,曾墊支過310多萬元可報銷款項,但未能在何任何帳戶找到現金墊支記錄。控方質疑難道現金從天而降?加上每年包利市、買菜、兒子書簿費等生活開支,15年間平均每年只提取兩萬多元如何能足以過活?保守估計,何超明的不明財產超過1,7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