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檢察長何超明涉貪案續結案陳詞。助理檢察長陳子勁批評,公帑對何超明而言,只是斂財的對象,忘記公帑支出是要謀求公共利益。何超明曾表示「幾十蚊、幾百蚊都告」,陳子勁則反問,能否以金額高低作為是否控訴的理由,這樣將導致檢察院濫用權力。他說,無論涉及金額高低都是極為嚴重的罪行,都應從重處罰。
陳子勁又形容何超明是「讀法律卻不懂法律」,為免何超明又在庭上高呼「欲加之罪,何患無辭」,他解釋何超明創立犯罪集團所涉的1,359項控罪,源於1359份合同,何在每一次批給時,本可喊停,不判給有關「三無公司」,但他利用職權濫批,充分顯示惡意及故意,故其犯罪故意是獨立形成。
何超明一直以「五不」為自己辯護,但陳子勁則指何超明由始至終都不承認控罪,並混淆事實,企圖為自己的不法行為脫罪。在審訊期間又一直堅持「三不」態度,即「不坦白、不合作、不悔罪」。
陳子勁說︰「監督別人的人,首先要監督自己,要用更嚴格的要求督促自己」,何超明作為特區主要官員,應當更嚴於律己。他又指職位越高,責任越重。何超明的罪行,嚴重打擊司法機關公正的形象以及何過往予人無私廉潔的印象,但他現時僅餘下只顧個人享樂、扭曲價值觀的形象,為特區和司法機關帶來深遠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