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局原文化財產廳前廳長張鵲橋涉嫌於2007年將鄭觀應故居紀念館的設計工作,繞過公開招標及三家詢價等程序,直接判給予親屬持股的公司,被控一項「在法律行為中分享經濟利益」罪。初級法院合議庭經歷4個多月的審訊後,認為控訴書指控內容未能證實張觸犯相關罪行,裁定被告張鵲橋罪名不成立。合議席主席簡靜霞宣判完判決書後向張鵲橋表示:「雖然唔知你日後嘅路點行,但希望你能夠汲取教訓。」張鵲橋離開法院時被傳媒追問無罪判決是否沉冤得雪、會否返回文化局工作等問題時未有作出回應,僅以「多謝」來回應傳媒提問。
法庭:未能證實起訴書內多項指控
簡靜霞在宣讀判決書時提到,法院未能證實起訴書內多項指控。她指出,起訴書指控張鵲橋於2007年製作建議書,繞過公開招標及三家詢價程序,將鄭觀應故居紀念館的設計工作直接判給「新構思設計公司」。但法庭未能證實張鵲橋刻意繞過公開招標或三家詢價程序。指雖然紀念館設計工作具有特殊性,按法律規定符合直接判給的要件。但法庭認為,公共部門在時間、條件許可的情況下,不應隨便免除三家詢價,以保障特區利益及確保公平公正。
起訴書指,張鵲橋的妻子鄭桂妮於2005年離開新構思,但直到2008年才正式退股,指張由始至終均沒有向文化局申報利益衝突及作出迴避。張鵲橋庭上曾稱自己一直以為鄭桂妮已退出新構思,故在2007年編寫首份建議書時未有迴避,而2008年編寫第2份建議書時,因在公司商業登記仍見到鄭桂妮的名字,故向時任前副局長陳澤成提出迴避,不再參與判給程序,但陳澤成沒有提出法定代任人。法庭認為張鵲橋在事件中有一定的迴避,但透明度顯得不足。證據上未能認定張鵲橋故意不作迴避,故所指控的事實不成立。
起訴書亦指,張鵲橋在2007及2009年的財產申報表上,刻意沒有申報鄭桂妮的公司股東身份。但法庭認為,張鵲橋的確有錯報、漏報,但認為起訴書指張鵲橋故意不申報的指控顯得不符常理,認為張「過失大於故意。」
簡靜霞亦指,文化局於2008年將紀念館項目交工務局協助招標,而工務局公共建設廳收到施工圖則時發現存在多項問題,歷經1年時間、工務局與文化局合共3次來回後才完成圖則修改並進行招標。但法庭引述工務局證人認為,其他工程的施工圖則亦非一次就批,需要來回多達3至5次來回才會被批准,認為紀念館的設計工作並不算嚴重拖延。而工務局及文化局之間亦存在不同的審美眼光,工務局事前亦不知文化局豁免紀念館內的斜坡、傷殘人士洗手間等設置,認為起訴書內所指的時間花費並未能證實。
至於設計支援及設計修改合同方面,簡靜霞指,支援合同是在施工期間工程單位向設計單位進行工程上的諮詢,是設計合同的延伸。而設計修改合同的出現是因紀念館地段內發現僭建物,因工務局無法拆除僭建物,以及地段內存在鄭家大屋的擋土牆,只能修改圖則來遷就。而相關合同於2012年批出,但當時鄭桂妮已退股,法庭難以認定鄭桂妮有從中取得利益。
法庭最終判處張鵲橋無罪開釋,簡靜霞宣讀完判決後強調,判處張鵲橋罪名不成立是基於證據未符合法律要件,「雖然唔知你日後嘅路點行,但希望你能夠汲取教訓。」
張鵲橋不回應傳媒提問 代表律師歐安利對判決感開心
張鵲橋離開法院時被傳媒追問無罪判決是否沉冤得雪、會否返回文化局工作等問題時未有作出回應,僅以「多謝」來回應傳媒提問。而張的代表律師歐安利受訪時表示,對判決感到開心,認為法庭對張作出公平裁決,亦對社會來說是好事。又指雖然《基本法》表明「無罪推定」原則,但作為律師,要向法庭舉證一個人無罪顯得困難,「有人做咗一件事,拎證據非常容易。但無做一件事嘅,好難拎證據出嚟講佢無做呢件事。好在澳門特區司法獨立,司法系統運作得好,所以先有今日嘅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