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司警虐狗片段 愛護動物協會主席被控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葡文電台報道,澳門愛護動物協會主席Albano Martins 因早前於社交媒體轉載一司警虐狗片段,被控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葡文電台日前(7日)引述Albano Martins指,「自己身為愛護動物協會的主席,有責任這樣做,重來一次也會這樣處理,不管是否有法例規管。」報道亦指出,雖然Albano Martins既非片段的拍攝人,亦非片段首個轉載者,警方依然向Albano Martins提告。又引述Albano Martins批評,《個人資料保護法》是在懲罰公開告發罪行的人。Albano Martins 亦於4月7日葡文報章《澳門論壇報》中撰寫文章講述事件。

《論盡》於4月8 日晚上在Albano Martins的個人Facebook上仍找到該條司警虐狗的片段。按Facebook時間顯示,片段於同日(1月17日)出現了兩次:第一次沒有轉載顯示,共有超過400個分享,當時Albano Martins於片段上寫道:在澳門,看這人怎樣對待他的狗。警察已來過。(In Macau, see how this guy treats his dog! The Police has already been there!);而第二次則是Albano Martins自己於Facebook上轉載相同片段。兩段片段的私隱設定均被設成「公開」。而「Anima – 澳門愛護動物協會」亦於當日轉載Albano Martins個人Facebook上的有關片段,私隱設定同樣是「公開」。

據熟悉私隱保護制度的法學人士指,在虐狗片上載社交網站事件,是涉及有關人有否正當使用所得涉他人私隱資料的問題。當中,有關人士如果將所得的虐狗片交給警方,可視為正當行為,但若公開如在社交網站傳播,這就涉嫌偏離了正當的做法。實際上,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條的基本原則就規定:「個人資料的處理應以透明的方式進行,並應尊重私人生活的隱私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國際法文書和現行法律訂定的基本權利、自由和保障」。同時,在第三條也訂定了「本法律不適用於自然人在從事專屬個人或家庭活動時對個人資料的處理,但用作系統通訊或傳播者除外」。

此外,個資法中規定:「為了特定、明確、正當和與負責處理實體的活動直接有關的目的而收集,之後對資料的處理亦不得偏離有關目的。」這位法學人士提醒,個資法對未履行資料保護義務的行為,亦是設有處罰條款,其中涉「與收集個人資料的目的不相符或在不符合使其合法化的文書的情況下移走或使用個人資料」,可處最高一年徒刑或一百二十日罰金。

然而,隨著資訊科技發展,尤其網絡化的趨勢下,許多國家和地區對於社區網站上涉個人資料被傳播行為的處理,常引起爭議。當中尤其涉及對有權力者的監督和透明問題,又或揭發不公義事件等,是否簡單地以私隱保護來迴避公眾的監察及公開?這亦尚待討論。

donation-ad

澳門愛護動物協會主席Albano Martins (中)(資料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