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潤生:修改《人員通則》 加強阻嚇

立法會直選議員何潤生。

立法會直選議員何潤生。

對於政府內部採購亂象屢屢發生,立法會直選議員何潤生認為,現有的公共工程批給及採購制度建立於八〇年代,距今已三十年,特區政府有必要儘快修訂有關金額,及加強《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內的罰則,以收阻嚇作用。

根據現行法例,政府超過250萬的外判工程,以及超過75萬的採購和勞務合同,須透過公開招標處理,但法例同時容許部門只需向至少3家公司詢價,將「公開招標」變成「邀請標」,甚至豁免招標、直接批給。例如部門認為廠商具有獨家供應權;基於採購特性,認為批給特定廠商較有利;研究計劃、公共工程技術顧問或監理公司;或因安全理由、不可抗力的緊急事故等特殊情形,都可以豁免公開競投。此外,超過澳門幣1500萬的工程判給,或超過750萬的勞務及貨物採購,因技術複雜或時間倉促趕不及公開招標,行政長官亦有權決定只向三間公司詢價。

何潤生認為,澳門的公務採購法律制度沿用逾三十年,雖然按規定程費用達250萬元以上必須公開招標,但有關金額早已不合時宜,金額的大小雖不能成為官員違法的理由,但政府有必要儘快修訂金額,以符合社會發展需要。他又指,現時政府內部「貪一時之便」規避相關法律制度的情況普遍,各司的多個部門均出現類似情況,不少公務員亦視之為「常態」。「上司話咁做,我又無謂同佢發生衝突。咁樣嘅心態,會否向審計或廉署報告﹖我相信係個問號。」

澳門現行法律並沒有採購犯罪的分類,上述「常態」亦容易衍生公共採購的人為缺口,成為貪腐、濁職、濫用職權等犯罪行為的溫床。對此,何潤生認為除調升使用採購方式的金額門檻外,政府亦需加強公務人員的守法意識,必要時政府可以考慮修改《澳門公職人員章程》內關於紀律處分的規定,將追究紀律的責任、期間、罰則,加以調整,同時加強抽查工作,以收阻嚇作用。「因為審計是事後審計,分分鐘是幾年後的事,很多報告都是幾年後,發生了才去審計。這也涉及我們本身的人手、機制是否要這樣做。如能及早發現,及早糾正,亦能起一個阻嚇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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