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檢察長何超明涉貪案開審以來,所揭露的不少弊端都令公眾有似曾相識之感。皆因政府的採購黑洞早就被社會詬病多時,而審計署和廉政公署都曾針對政府的採購問題發表相關報告,批評公共部門濫用特殊做法,迴避正常程序,違反合法性原則,以及不斷濫用公權力,顯然這已並非用「個別情況」作為藉口就能夠迴避問題。
政府的採購制度雖然沿用三十多年,被不少意見批評過時滯後,而政府現正進行有關的修法工作。然而,將政府在採購上的種種弊端全歸咎法例過時,顯然是避重就輕,迴避核心問題。不必諱言,採購法例並無得到有效執行,政府口講「依法施政」,實際上卻是「依政施法」,公共部門的財政運作脫離合法性原則,這才是公共部門普遍存在的弊端,亦是採購黑洞的根源。
違反合法性原則將導致公共部門行政違法。合法性原則是澳門行政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則,如果連這個基本要求都不能做到,行政行為的合理性就只能成為空談,「科學施政」的管治理念亦只會淪為笑話。當政府行為不再以法律作為依據,就沒有人再須要服從這個政府,人民就有了造反的理由,社會必將走向動亂。
然而,審計署和廉署已經相繼指出公共部門在執行採購法時出現種種弊端,卻一直未見公共部門有所改善,政府高層到底有否重視過相關報告指出的問題的嚴重性,並履行監督責任,督促部門加以改善,糾正歪風?就近期審計署公佈關於《無線寬頻系統─WiFi任我行》衡工量值式審計報告就又指出,前電信管理局在未有書面批准的情況下,以其他工程替代合同去制訂工作,有關處理手法明顯有違法律要求。審計署批評,有關情況反映前電信管理局在依法行政及善用公帑的意識上均有待加強。這不禁令人質疑,各部門的監督實體是否監察缺位,因而對這些採購亂象視若無睹,縱容下屬違法違規的行為?
長久以來,本澳社會普遍質疑官員問責機制未能有效落實,即使有關部門被揭露的問題嚴重損害公共利益,但亦鮮有官員因決策不當或失誤而被問責,形成政府官員「有權無責」的現象。英國十九世紀歷史學家阿克頓勛爵曾說過一句說話幾乎是全世界論政者、從政者都知道的:「權力使人腐化,絕對的權力使人絕對的腐化。」在權力和責任嚴重不相稱,加上監察機制失效底下,政府採購無疑已成為貪腐溫床,要做到依法守法,更是對人性的絕對考驗。政治哲學家哈耶克說過:「壞的制度會使好人做壞事,好的制度會使壞人也做好事。」交通事務局運輸管理處前處長盧毅華因規避法定程序,以「書面詢價」甚至「直接判給」的方式操控政府判給服務,作為獲取非法利益的工具,去年因受賄罪成,已受到刑事法律的制裁,被初院重判入獄12年6個月。
顯然,法制的權威和生命力在於正確的實施,法律制度若得不到正確有效的執行,即只是一紙空文而毫無意義,更成為不法份子謀取利益的工具。因此,如何確保各公共部門依法守法,才是改革政府採購制度的重中之重。
現時無論政府還是坊間都將採購法的修法焦點落在要放寬公開招標的門檻,因現時公共工程的估計金額超過澳門幣250萬元,又或者取得財貨及服務的估計金額超過澳門幣75萬元時,須以公開招標的形式進行公務採購。不少意見都批評有關規定不合時宜,建築界出身的立法議員麥瑞權之前更不諱言政府「起個廁所都已經要用250萬!」要求政府儘快將招標制度鬆綁。
然而,目前政府仍然無法提出有效的方案堵塞公共採購的黑洞,將所有的問題都歸咎於公務員的法治意識薄弱,對於社會要求加強立法會的監督權力,例如重大項目要交立法會事先審議等等的建議,但政府都似乎無意採納,一心只想鬆綁制度。
政府作為公共利益的守護者,在公共財政的管理上,必須兼顧合法性、合理性以及經濟效益,從而達至保障特區的最大利益。但現時監督、問責等制度仍然形同虛設的情況下,就貿然先放寬招標門檻,那是否意味著要將要將漏洞進一步擴大呢?這值得社會深思及持續監督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