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定委員會行政法規出台 去年共59宗醫療事故爭議

行政會完成討論《醫療事故法》的3項補充性行政法規草案。其中一項行政法規定出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的功能,主要負責調查和技術鑑定是否存在醫療事故,由 5名醫學專業人員及 2名法律人員組成,委員會成員必須由公共或私人領域擔任專業技術職務至少十年且具備適當專業操守的專業人士擔任,委員任期為兩年,可以無限次續期。衛生局表示,去年本澳有59宗醫療事故爭議個案。

草案建議,醫療服務提供者、就診者及在特定情況下,就診者親屬,均可申請進行技術鑑定,但須繳付鑑定費,金額將由行政長官批示訂定,暫時未知具體金額。《醫療事故法》還有10天就正式生效,行政會發言人梁慶庭表示,有信心所有準備工作可以26日前完成。

根據法律規定,原則上委員會應於九十日內完成鑑定報告,但基於個案的複雜程度,可延長上述期限。梁慶庭相信不會無限延期,澳門法律對利害關係人都有足夠保障,政府行政會遵守善意原則,「不可能無了期地拖。」另外,草案亦建議,如技術鑑定特別複雜或需要特定領域的知識,委員會可按取得勞務的法定制度要求提供專業服務。在有需要時,經委員會主席建議並獲行政長官許可,委員會亦可在澳門或外地取得技術顧問服務。如利害關係人認為鑑定報告有錯誤、缺漏、含糊不清或前後矛盾,又或有關結論未經適常說明理由,可於十五日內向委員會提出聲明異議。

另一項行政法規則訂定醫療爭議調解中心的組織及運作和調解程序,中心主要負責調解醫療事故的賠償爭議,設協調員 1名。調解程序屬自願性質,須雙方當事人同意,且無須就調解繳付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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