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長辦公室人事財政廳廳長李凱旋就何超明涉貪案作證。控方表示,何超明與曾於2009年與當時並非檢察院人員的另案被告王顯娣三日兩夜到杜拜出差。經人事財政廳報銷逾澳門幣13萬元,包括兩個頭等艙位、聘用當地導遊觀光及租平治車輛連司機。兩人更只預訂一間酒店房間,兩晚就花費1.78萬澳門元。控方出示的收據中顯示「公幹」行程中並無任何涉及公務工作,只有列出「沖沙之旅」、「博物館」、「阿拉伯燒烤」、「宮殿式酒店」觀光等行程,質疑為何仍然批出款項。
李凱旋回應稱,有關建議書由時任綜合管理組主管陳家輝(案中涉嫌共犯)所撰寫,加上前檢察長辦公室主任黎建恩(案中涉嫌共犯)的同意、檢察長的核准,於是批出上述款項。李凱旋又稱,人事財政廳只負責批出款項,核實由綜合管理組負責。
合議庭法官賴健雄指出,按公職法規定,頭等機票待遇只能是部門首長享用,除非有特別許可。他質疑李凱旋為何在建議書無特別許可下批出款項。李凱旋回應稱,當時陳家輝說已確認無問題。賴健雄再問︰「你哋無審查架咩?」她表示,因為信任負責監督的綜合管理組。賴健雄批評道︰「你哋唔過問係明顯的失職。」
另外,亦有些機票的航班起落點均在內地,控方質詢這些機票的行程不涉及本地公務。被告何超明發言時解釋,因為澳門航班少,航班時間不一定能夠配合來訪客人的行程,因此會選擇在內地的航班,因此不應一概而論。
李凱旋又稱,以往檢察院的服務判給,基本上無採用公開招標,只會用三間詢價的方式,部分服務更會以機密、保安或緊急為由直接判給。她和同事亦曾經質詢過為何有這麽多服務判給屬「緊急」性質,但最終只是按上級指示工作。
李凱旋表示,檢察院的服務判給即使是採用三間詢價方式,她亦發現來來去去只有數家公司,但她沒有多問,也不知道這些公司幕後老闆是麥炎泰和黃國威 (2人均涉嫌何超明創立犯罪集團,開設多間空殼公司包攬檢院的服務判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