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考公職需附機構工作經驗證明 一常會:個人聲明難查核真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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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討論修改《公務人員職程制度》法案,委員會主席關翠杏表示,會上委員就公務員入職的工作證明、學歷要求、晉升、統一開考等方面進行討論。其中在工作證明方面,現行制度規定投考者除了需要提交個人履歷外,亦要提交過往曾經任職公司機構的工作證明或個人聲明。而修訂文本中則刪除個人聲明的內容,意味著將來行政當局只會接受由曾任職公司所發出工作證明。當局解釋由於個人聲明難以查核真實性,故此提出相關建議。

關翠杏亦指,法案建議若投考人沒有相關工作證明,不會影響報考程序,但具有工作證明可能有加分作用。會上有委員質疑,若僱主不配合拒絕發出工作證明,投考人無法提交會如何處理?關翠杏解釋,按照現行《勞動關係法》規定,當投考人需要申請工作證明,僱主必須應要求發出。若僱主拒絕發出相關證明即屬違法,僱員可以向勞工局投訴。投考人亦可將投訴證明遞交予欲投考的行政部門。

一常會亦討論到公務員入職的學歷要求。關翠杏指,法案配合現時國際上的學制制度變化作出調整。現行制度對學士學位的要求為四年制,但國際上卻有多種制度,當中包括三年制、學碩連讀等,當局根據高教辦指引及因應國際間學制的變化作出調整,而委員會亦認同相關取向。

公務員晉升方面,關翠杏指,法案建議加快晉升程序,公務員只要符合晉升相關條件,就可一級級晉升,毋須經過晉級開考。但部分有特定專有配備的部門仍需開考,如海事監督員及海事人員等,因需要特定的專業工作經驗,故此維持晉級開考的制度。

至於統一管理開考制度方面,法案建議由行政公職局負責綜合能力開考,並由用人部門負責專業開考。但關翠杏指出,現行統一管理開考的行政法規與法案條文有出入,委員質疑將來的統一管理開考究竟是「一個開考兩種制度」還是「兩個開考」?政府解釋,將來的統一管理開考將會為「兩個開考」,當法案通過後,政府會一併修改相關行政法規。當投考人在綜合能力開考考試合格時,等同儲備人才,當其他部門需要相關人才時,就進入第二個開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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