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合議庭繼續審理前檢察長何超明涉貪案。何超明被指操控購買及訂造合同,涉及的合同項目批給共146次,從中獲利107.6萬澳門元。何超明被控4項巨額加重詐騙罪以及53項詐騙罪;89項在法律行為中分享經濟利益罪(與濫用職權罪表面競合)。何超明否認全部控罪。
控罪中包括多次購買咖啡粉從中獲利,有很多合同都是何超明簽署的。何超明表示,簽署文件只是履行法定職責,而且檢察院有很多職員都愛喝咖啡,「唔簽就無咖啡飲,咁我咪做咗衰人?」「咖啡就大家飲,飲完就指控我犯罪,唔係詐騙就係分享經濟利益,事但揀一樣都死啦,法官!」他說,指定公司承接判給有關判給,有可能是因為項目涉及的金額太少,即使找其他公司詢價亦未必有公司願意承接。因此,負責制訂建議書的職員可能「貪方便,覺得好做,易交差」,於是就找一向承接檢院服務的公司去做。
何超明又被指在2006年至2010年期間的3次防彈玻璃檢測合同中,指示下屬或親自制作建議書指定公司承接直接批給,總判給金額為37.12萬澳門元,但由於相關公司完全無向檢察長辦公室提供任何實質服務,因此,獲利總額為百分之百。
何超明否認全部控罪,他說十年前的防彈玻璃有無做檢測,根本無人能夠舉證,控方以此對他作出指控是「太過苛刻」,他不清楚情況,亦無犯罪,並指起訴書的理據不充份。對他本人「不公平、不公道、控罪亦脫離社會現實。」他說,當年是警方來視察,認為基於當時的治安環境情況,建議檢察院安裝防彈玻璃。「我問心無愧,我履行咗應該履行的職責。」
另外,何超明又被指透過創立犯罪集團開設的空殼公司,承判檢察院各辦事處遠端監察服務,但從未提供服務,涉款 400多萬元。助理檢察長陳子勁質疑何超明為何沒看清內容便簽署合同,何超明回應稱,可參看檢察院組織與運作章程,遠端監察服務屬保安工作,與檢察長工作有距離,要他簽名的合同不是卷宗或報告,他不會細閱,簽署合同只是履行法定職責。
何超明又指,控訴書事實不清,沒有相應證據。由於很大部分的合同都不是何超明簽署的,他說自己無參與程序,亦沒有從中獲利,所以不清楚情況。合議庭主席岑浩輝說,不了解便是不了解,無需過多陳述。何超明則反駁︰「唔了解都唔講的話,就唔係食死貓的問題,而係食臭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