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全體大會討論《監管攜帶現金和無記名可轉讓票據出入境》法案,建議市民及旅客若攜帶總值超過指定金額的現金及無記名可轉讓票據入境本澳,須使用紅色通道,並向海關關員作出申報,離境時若被海關人員抽查亦應作出披露。若市民及旅客未有履行申報義務,罰款額相當於超出規定申報金額的1至5%,金額不少於1,000元及不多於500,000元。需申報的指定金額會由行政長官批示頒佈,但行政會發言人梁慶庭早前指,金額為澳門幣12萬元。法案獲全體大會一般性通過,將交付第一常設委員會進行細則性審議。
對於有議員質疑法案限制資金自由流動,海關關長黃有力表示,法案僅要求旅客作出申報,旅客毋須改變攜帶現金的習慣,合法資金流動亦不受影響。他亦指,法案未有列出通過後的實施時間,海關會加強宣傳及普法活動,增加市民旅客對制度的認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