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常會:候選人及當選人違聲明書內容 選管會有權D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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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論盡採訪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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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6年12月7日 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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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早前向立法會提交的修訂《立法會選舉法》法案新文本中,追加參選人需要簽署聲明書,聲明擁護《基本法》和效忠澳門特區等條文。二常會今日續議《立法會選舉法》草案,主席陳澤武表示,政府在新文本中明確規範從公佈被確定接納候選名單完整總表告示日後,至選管會將選舉結果的官方圖表送交終審法院之前(即由被選管會確認候選資格後至當選後被終院確認當選資格前),若有跡象證明候選人沒有效忠澳門特區及擁護《基本法》,違反聲明書內容,選管會都有權取消其資格。

陳澤武指,政府今次在新文本中明確了相關條文的適用期限,若候選人不服選管會決定,可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陳澤武亦指,新文本亦對選舉宣傳期間由法人所舉辦的福利活動進行規範。明確為了預防及監察賄選犯罪,若法人舉辦提供福利的活動,如請食飯等,法人有義務配合及容許廉署調查人員進入相關地點或場所進行調查。法案亦加入條款,若相關福利活動是在私人場所舉辦,則廉署人員「需要按法律規定而為之」,例如向法院申請搜查令等。

另外,陳澤武表示,鑑於選舉工程時間短,所以政府將部分行政程序的時間縮短,以方便選舉工程進行。例如在法案第75-B條中的宣傳活動通知時間,由選舉日前25日縮短為18日。若活動有所變更,最遲通知日從原文本建議的3個工作日縮短為2個工作日,若遇上不可抗力因素,則最遲須於1個工作日前通知選管會。

陳澤武指,立法會法律顧問經已草擬好意見書,二常會將於週五下午簽署,並將交全體大會作細則性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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