遞信抗議修法限制參選自由 學社︰思想審查讓特區淪為獨裁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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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澳門學社到立法會遞信,反對政府在修訂《立法會選舉法》法案中新增要求候選人聲明擁護《基本法》以及效忠特區等條文。學社認為,新增的條文缺乏客觀標準,容易被濫用,構成一個基於政治思想審查的篩選機制,讓選管會審查範圍擴大,將一切反對政府的聲音滅絕,排拒於立法會門外。澳門人的基本政治權利將無以保障,澳門特區必會逐漸淪為獨裁極權的政權。

學社指出,危害特區及國家安全的罪行,已經有《刑法典》及《維護國家安全法》等相關法律處理,日前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所說的「未雨綢繆」實是偽命題。上述兩法規定當中亦不單純以言入罪,指明了使用或煽動使用具體暴力手段才可判定有罪。

《選舉法》修訂草案建議以粗略的行政程序審查候選人是否擁護基本法及效忠特區,且未有提供任何具體檢驗準則和程序,有關修改缺乏定義何種「行為」或「不作為」構成不效忠特區及不擁護基本法,定義模糊難免給予選管會過大的自由裁量權,容易令《基本法》所保障之平等被選舉權受不合理剝奪。這項修改,實無必要,亦欠嚴謹。

再者,《選舉法》第六條(無被選資格):「下列者無被選資格:(一)行政長官;(二)主要官員;(三)在職的法院司法官及檢察院司法官;(四)任何宗教或信仰的司祭;(五)本法律第四條所規定無投票資格者。」現行規定中無資格被選者五。頭三項事關權力分立,行政立法司法互不干預;第四項實踐政教分離原則。此規定體現限制政府權力並保障公民權利的憲政主義精神。修改文本添加的要求,與此精神背道而馳。

學社認為,容許行政當局就政治或思想信仰剝奪居民合法被選資格且溯及過往,形同政治篩選。對言論自由及選舉民主影響深遠。修改法律有關審查部分亦缺乏可供參照的準則,易於被濫用。基於憲政主義限制權力並保障民權的觀點,學社反對有關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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