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繼續審議《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法案,主席關翠杏表示,政府向一常會提交新工作文本,就上次會議中委員會提到的部分意見作出修改。其中在「權益歸屬」部分,原法案建議,僱員供款滿3年才有權獲得僱主供款部分的30%。但政府考慮到部分職業大多簽訂短期合約,跳槽機會較多。故此接納委員會意見,在新文本中建議工作不足2年的僱員,有權取得僱主共同供款的10%,工作滿2年可取得20%,其後每年可取得的份額與原法案相同,即每年遞增10%,直至供滿10年方可取得僱主全部供款。
關翠杏亦指,「權益歸屬」仍然存在爭議。有委員認為,僱員任職期間非主動離職,例如遭有理或無理解僱,或者因企業經營狀況有變而被解除勞動合同,應可取回全數供款,而非如文本建議按比例領取。政府解釋,現時本澳所實行的私人退休金制度對於僱員非主動離職的做法相同,相關條文的設立是由於需要將私退金制度銜接至非強制性央積金制度中,以吸引更多僱主儘早加入非強制央積金。儘管政府與委員會持不同意見,仍維持相關建議。
另外,今日會議的另一個爭議點,就是當企業從私退金轉換到非強制央職金時,是否需要勞資雙方同意才加入?關翠杏指,一常會早前曾建議,只要僱主同意就可加入。但政府卻堅持採自願原則,要勞資雙方皆同意才能加入。一常會認為,由於部分僱員可能會選擇保留私退金制度,導致一間企業出現兩種不同的退休制度,加重企業的行政手續,不利於推動僱主加入央積金制度,冀政府三思再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