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公署公佈《關於交通事務局公共停車場管理服務判給的調查報告》,指出交通事務局在公共停車場管理服務的外判過程中,經常以「短期管理服務合同」取代法定的「經營合同」,將管理服務「斬件」,使判給金額低於澳門幣75萬元且合同執行期少於6個月,以規避須公開招標及簽署公證合同的法律規定。從2003年至今,全澳 46 個公共停車場中,共有 39個公共停車場曾經簽訂過 341 份「短期管理服務合同」,行政當局按照合同向獲判給的管理公司支付的服務費合共約為2.09億澳門元。
廉署又發現,交局明知公共停車場的管理公司本身不具備提供有關設備或工程的條件,在收到管理公司提供的其他專業公司的報價單後,在未說明理由的情況下豁免詢價程序,按照報價將有關設備或工程的購置直接判給管理公司,使到管理公司儼然成為有關公共採購的「大判」或「代理人」。
此外,局方對管理公司須上交的泊車收入缺乏應有的監管,嚴重違反公共部門的財政紀律。部分管理公司經常拖欠上交泊車收入,有些甚至拖延3至5個月才上交,每個月拖欠的泊車收入高達澳門幣數十萬元甚至過百萬元。然而,交局對此不但沒有追收,更如期支付管理服務費,甚至建議將新的管理合同再次判給予有關公司。
廉署認為,報告揭示的問題,反映交通事務局內部監察機制及財政運作存在缺失和漏洞,該局領導首先要承擔相應的責任,並須全面檢討公共停車場管理服務判給中存在的問題,盡快加以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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