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公司退場設6個月通知期 關翠杏:政府有分歧 一常會無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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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繼續討論《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法》法案,主席關翠杏會後表示,委員會原本已完成審議法案,但政府在撰寫新工作文本期間,法務局及房屋局對於管理公司完成具期限的管理合同,退場時是否應設6個月的通知期存在分歧。法務局認為管理公司應按全約精神,合同到期毋須通知期即可退場。但房屋局則認為,即使管理合約具期限,當管理公司提出不再管理,仍需6個月通知期,以便業主會另覓新公司進場,避免出現管理真空的問題。

關翠杏指,委員會經過3小時的討論仍未有共識,需在下次會議作最後決定。她亦指,委員會對管理公司與大廈業主會簽訂不具期限的管理合同的情況下,設6個月通知期已有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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