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街頭表演政策比較

英國倫敦:

除非藝人於特定區域及於特定情況賣藝,否則藝人在一般公共地方表演並不需事先申請牌照。倫敦當局為街頭表演藝人提供表演地點選擇及指引,當中包括聲量大小、人流控制等。對表演的形式及器材規定亦非常寬鬆,只要求不會冒犯他人,不會阻礙行人道,並保持地方整潔等。如表演者需用到火焰、利器等,倫敦當局亦有提供足夠指引,並無特別限制。當局亦強調,街頭賣藝並非等於行乞,亦設有機制幫助街頭藝人,及協調藝人與藝人、市民、政府部門間之事宜。(資料來源︰http://buskinlondon.com)

 

美國紐約:

無需音響設備的表演無需申請牌照。相關牌照可於辦公時間內於警察局申請。在公園內或旁邊表演、在碼頭表演及舉辦活動或派傳單等均需申請許可。相關許可於網上申請辦理即可。在紐約,街頭表演是言論自由的一種,不論收取報酬與否,其權利皆受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所保護。(資料來源︰Musician or performer permit, nyc.gov)

巴黎對街頭藝術相當寬容,圖為龐畢度中心外的大幅塗鴉牆

巴黎對街頭藝術相當寬容,圖為龐畢度中心外的大幅塗鴉牆

 

香港:

香港目前並無發牌制度規管街頭表演,政府設有「開放舞台」等計劃,讓表演者申請戶外表演場地。西九文化區管理局則引入街頭藝人申請制度,詳細指引及有十多項規定,例如要求表演者的樂器及道具可在3分鐘內移走等,又詳列收取報酬的規則,違反者或被撤銷許可證。(資料來源︰康文署、西九文化區)

 

澳門(即將進行立法):

受規範藝術類型包括:表演藝術、視覺藝術類、創意工藝類等。政府擬設審議委員會,其人員建議包括:

1. 具藝文專業的專家學者,依街頭藝人屬性分類,邀請不同領域的專家學者;
2. 文化局;
3. 旅遊局;
4. 民政總署;
5. 交通事務局;
6. 治安警察局;
7. 其他。

審議要素包括演出場地情況、聲量、表演形式、內容及意識型態等,是否適合在公眾場所演出。(資料來源︰澳門文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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