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官難審家庭事】一對九○後留學加拿大的兄弟,在父母離婚後沒有獲得扶養費,於是告上法庭。終審法院最終接納涉案父親的抗辯理由,同意如果成年子女嚴重違反了尊重父母的義務,那麼父母便沒有義務再向他們提供扶養。
案情指,一對今年約25和24歲的兄弟,2010年赴加拿大讀書,留學期間,分別任職公司經理和荷官的父母親離婚,當時法院宣告兩人按7:3比例分擔兩名兒子的扶養費,包括每月開支4750加幣 ( 約28,679澳門元) 、大學學費和假期回澳的機票費用。父親之後另組家庭,再有3名年幼子女,母親從財產分割中獲得520萬澳門元。但父母離婚後,自2010年起再無向兩兄弟支付日常生活費和學費,兩人於是向初院提告。
這單官司拉鋸多年,雙方互有輸贏,兩兄弟不服終於告到終審法院。合議庭指出,隨著子女成年,法定的親權和父母扶養的義務已終止。但對於沒有經濟能力自行負擔生活和教育費的成年子女,父母還是有例外的義務供書教學,直至專業培訓結束為止。兩名原告已經成年,在加拿大繼續學業,沒有工作。原則上,據《民法典》第1735條規定,父母負有供給子女生活所需及承擔子女在安全、健康及教育上開支的法定義務。 但父母只需在合理限度內承擔義務,例如:子女的要求是否合情合理,扶養須與父母的經濟能力相稱。
案件的爭議點是,涉案父母聲稱兒子不尊重自己,嚴重違反《民法典》第1729條規定,子女對父母應盡的尊重義務。合議庭指出,在以中國人為主體的澳門社會,子女對父母的尊重是一項核心倫理價值。難以接受沒有履行對父母應盡的尊重義務的成年子女還能夠要求父母向他們提供扶養,繼續供給他們生活所需。這不是一個值得鼓勵的觀念。因此,如果成年子女嚴重違反了尊重父母的義務,那麼父母便沒有義務向他們提供扶養。因此,判兩名兒子敗訴兼付堂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