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廳short數員工突發腦溢血 中院裁定與工作壓力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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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賭場員工2010年工作期間遇上「short 數」,籌碼和現金支相出差了5萬元,之後患有高血壓的事主突然腦溢血在賭廳暈倒,送院搶救後撿回一命,但左腳變成殘疾。事後獲賭場的保險公司賠償約3萬5千元,未及醫療費一半。事主不服告上法院,初院判保險公司應再向事主賠醫療費、235日無法工作等損失,合共約65萬。

保險公司上訴至中級法院,認為該名員工暈倒是其本身患病所致,與工作環境無關。中院聽取了兩名醫生證言,A醫生指腦出血是原告患有高血壓、血管硬化及先天性血管畸形本身存在的風險,該等疾病已伴隨原告多年,即便患者處於靜止的狀態,也隨時都可能出現腦出血的風險。由檢察院指定的B醫生則斷言原告的工作環境與腦出血存在因果關係,認為原告在工作時因籌碼及現金數目出現5萬港元差額感到情緒緊張,這是導致意外發生的原因之一。

最後中院傾向採納A醫生的證言,判保險公司勝訴,毋須對原告作出賠償。合議庭認為,B醫生指原告在工作上情緒緊張,是引發腦溢血的病因之一,這結論並無道理,這因果關係的論點並無依據。另外,B醫生認為腦出血發生在工作時間和地點,屬於工作意外,界定這方面的權力屬於法院,而非一名鑑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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