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遺法》內藏尚方寶劍 請崔世安兌現承諾依法保護路環山體

圖1 圖2

 

2013年,社會翹首期盼的《文化遺產保護法》終於立法,市民以為本澳文遺保護將從此步上正軌,而然諷刺的是,近年政府先後對破壞環境且具極大爭議的地產項目、政績工程大開綠燈:削山體、拆古建、損世遺成了家常便飯。上至特首下至局長口口聲聲「依法保護」,就讓我們看看到底是真依法還是有法不依!

過去一段日子,澳門的文遺及生態環境面臨回歸以來新一波危機。本應身先士卒捍衛文遺的社會文化司,如今卻可為了政績和商人利益不斷搬龍門、底線不斷後退。其高傲、霸道及漠視民意的嘴臉亦實在讓市民大開眼界。有別於拆除愛都及興建傳染病大樓的「積極進取」,社文司及其轄下文化局明顯對大挖山體的疊石塘超高樓項目,卻長期採取「放任及不作為」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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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前有城規師質疑,路環海拔80米以上區域受《文遺法》保護,政府若真有心保護,可利用該法阻止此項目。然而,文化局局長吳衛鳴卻表示:「文遺法所保護的是山體本身,但不包括周邊環境,在這個角度看不一定可以用到有關條文」。真的是這樣嗎?我們想請問吳局長,閣下究竟是不了解文遺法,還是無奈被迫向發展商「讓路」?
 
首先,根據第11/2013號法律《文化遺產保護法》,路環海拔80米以上山體屬「已評定的地點」(圖1綠色範圍),是明確列入受保護清單當中。與此同時,立法者應已預料到日後會出現某些工程雖不在受保護之範圍或文遺清單內,卻會對周圍文物及環境產生巨大負面影響。故《文遺法》中就有了第44條「產生巨大影響的工程」,以下是原法律條文:
 
第四十四條(產生巨大影響的工程)
 
1、 如公共部門根據公共或私人工程的研究報告及計劃預計工程產生巨大影響,有關規劃條件圖和工程計劃須由文化局評估。
 
2、 文化局經諮詢文化遺產委員會的意見後,須就上款所指的規劃條件圖及工程計劃發表具約束力的意見。
 
3、 審議產生巨大影響的工程的計劃時,須考慮工程的體量、建築總面積、坐地面積、高度、建築設計及施工方法。
 
4、 為保護因產生巨大影響的工程而可能受損的被評定的不動產,公共部門應互相合作,在本身職權範圍內採取可將影響減至最低的必要及適當措施。
 
吳局長當年有份參與《文遺法》的草擬及立法工作,難道根本不知道有此條文?還是被迫選擇性遺忘?
 

以上條文已寫得明明白白,就算工程不在受保護範圍內,只要該工程可能對文遺產生巨大影響,有關的規劃條件圖和工程計劃都須交文化局評估。過程中文化遺產委員會須發表意見。最後,文化局發出的意見是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可見這是強而有力的尚方寶劍,只是當權者要不要執法。

 
而文化局也不是進行空泛的「評估」,而須就項目的「體量、建築總面積、坐地面積、高度、建築設計及施工方法」逐項進行客觀分析論証,以理服人,這是文遺法中相當先進的機制。就圖1及圖2可見,疊石塘地段範圍面積廣大(比整個路環舊城區保護範圍還要大!),且完全屬山體地形,生態植被豐富,根本不應開發建設。而可怕的是,此項目須挖除達海拔62米高之山體,亦近一半疊石塘山體將被挖掉!對生態環境巨大破壞可想而知。
 

更重要的是,開挖範圍與保護區海拔高度只差十多米,水平距離亦不足40米,無論從生態、綠化、景觀、以至關係公共安全的水土保持等方面,都明顯會對海拔80米以上屬“已評定的地點”之山體構成巨大負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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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首崔世安再三強調,政府對疊石塘超高樓的立場是「依法辦事」,部門審批工作也是「依法」進行,又承諾會保護綠色山林,並公開聲稱︰「我覺得依法保護就是最好的保障」及「沒掌握法律唔識點做」。
 
好的,現在我們就教崔特首點做,並促請崔特首兌現承諾,依法責成社會文化司及文化局,依《文化遺產保護法》第44條(產生巨大影響的工程)的規定,馬上對疊石塘超高樓項目「依法」進行評估及發出約束性意見,並公佈結果讓市民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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