語言性騷擾可比非禮傷害更大 法務局︰研究予以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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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局於渡船街婦聯舉行修訂《刑法典》關於性犯罪的規定的首場公眾諮詢會。經當局花差不多一小時詳細介紹後,有關引入「性騷擾罪」依然是討論焦點,諮詢文本建議只將有身體接觸的非禮行為刑事化。法務局法制研究及立法統籌廳代廳長張涵表示,明白到語言性騷擾的傷害有時比非禮行為更嚴重,近期社會亦廣泛關注討論,當局會積極研究規範語言性騷擾。

張涵表示,很多國家地區都有規範語言性騷擾行為,但都根據不同的社情民意,採取相應的處理方法。他指出,香港除了有「平機會」處理兩性平等問題之外,亦會關注職場內發生性騷擾情況的特殊性,有相應的跟進機制及指引,安排律師介入,甚至民事追討。台灣亦會用行政或其他手段制訂專門指引。他認為社會可以開放思維,當局在諮詢結束後盡快有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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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市民認為,「性騷擾罪」的罰則太輕,賠錢了事對「富二代」來說只是微不足道,當局可參考香港加入社會服務令,對行為人進行相應的處罰。蒐證困難的問題,亦考驗法律能否有效實施。另外,對於觸及性犯罪的外傭,當局應考慮將其列入黑名單,禁止再來澳工作。張涵回應指,違反刑法除了要受到相應的罰則之外,刑事紀錄對其就職發展亦會有好大影響,他說,處罰還可以有很多不同的形式,其中是否應該公示社會亦是一個思想方向。至於蒐證困難的問題,張涵表示,任何案件都存在同樣的問題,如果在公眾場所有錄影會較好,但若是「單對單」的情況,希望受害者可以勇敢向警方說出事實舉證。

有市民關注到澳門近年時有偷拍裙底相的案件,但由於只拍到受害人的身體個別部位,而無法辯認出當事人,因此案件最終因沒有告訴人,而令行為人逍遙法外,當局到底有何措施堵塞漏洞?

該名市民又指出諮詢文本建議修訂「淫媒罪」的有關規定,與《有組織犯罪法》規定的「操縱賣淫罪」的定義非常相似,但「操縱賣淫罪」的刑幅為1至三年徒刑,「淫媒罪」則建議增加到最高四年。而且按規定,刑幅要高於三年徒刑,警方才可以向法院申請監聽。如果只修訂「淫媒罪」,「操縱賣淫罪」不進行相應的修訂,日後警方執法上可能會有混亂,「唔知用邊條罪去告」。張涵回應稱,上述意見非常有見地,當局會分析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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