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成功申請石排灣社屋的長者被指長期沒有在單位內居住,被房屋局解除租賃合同。案情指,事主在2013年9月獲安排上樓,其後被發現承租期內有至少三分之二時間沒有居住,仍舊住在南灣區表弟家中或不在澳門,隨後被房屋局中止合同。
事主不服向行政法院提起上訴,要求中止有關決定。指自己年紀老邁且已沒有儲蓄,亦沒有親人供養,僅靠政府援助以及親友救濟度日,無能力租住私樓,若房屋局收回社屋,將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但法官認為,事主仍可住在表哥家中,並非無處可去。倘真的無家可歸,可向社服機構申請臨時宿舍,因此駁回凍結程序申請。
案件編號:行政法院第97/14-SE號案判決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