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場後再開記招 傳協不認同保安司6點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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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編輯室

網址:https://aamacau.com/?p=23606

時間:2015年11月5日 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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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傳媒工作者協會聲明全文如下:

 

本會關注海關關長賴敏華一案,警方未有按突發事件通報機制的既定程序通報傳媒到事發現場採訪,而是在清場後,晚上由行政長官統一發佈。處理方式明顯有異於一般案件,令人憂慮通報機制會因當事人的身份特殊或其他政治考慮而進行篩選。現時相關案件只有官方提供的單一資訊,結果導致公眾更多質疑和揣測。本會促請特首辦和保安司檢討突發事件通報機制,增加操作的透明度,確保公眾知情權。

對於保安司就十月三十號案發當日未有通知傳媒到場採訪的六點解釋,指事主並非在現場死亡、未能確定死者身份、初步調查沒有可疑、不是命案,所以未有作出通報,本會不予認同。其原因如下:

第一,以往在公共場所的人命傷亡個案,無論是意外、自殺、屍體發現等,即使事主並非在現場宣佈死亡,送院後警方也會發短訊向傳媒通報。

第二,警方即時通報內容從未有提及事主的身份、年齡、職業及其他個人資料,因「身份存疑」不通報的理由並不成立。

第三,當局表示,警方向特首辦通報事件後,由於其身份特殊,稍後由行政長官決定於19:30親自公佈。由此可見,當事人「身份特殊」隨時可令警方通報機制失效,偏離操作常規。

本會深切憂慮,日後若再有身份特殊人士涉及突發事件,通報機制會出現類似的篩選、延遲通報,甚至被過濾。必須指出的是,涉及高官、政界人士或公眾人物的案件,往往關乎更大的公眾利益,警方更應秉持公正的態度、按常規操作,不應因人、事、地點或其他考慮而令通報機制失效。政府舉行聯合發佈會不是取代記者到現場觀察、採訪第一手資料的藉口,兩者報道內容、採訪方式有所不同,本會促請特首辦和保安司正視事件,檢討突發事件通報機制的透明度,令公眾知情權得到保障。

保安司傍晚發稿回應傳協聲明,全文如下:

保安司及轄下所有部門一直非常重視與傳媒的溝通和合作關係,特別是黃少澤司長就任以後,一直虛心聽取傳媒反映的建議及意見,不斷評估及完善與傳媒的溝通合作機制,需要強調的是,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最大程度滿足公眾的知情權、以各種可行方式盡量便利傳媒界的採訪工作一直是保安司要求轄下部門對待傳媒工作的基本準則。事實上,十個月以來,雙方的合作成效也是有目共睹的。

保安當局將會根據工作中出現的新問題,一如既往不斷評估和完善與傳媒的溝通合作機制,進一步提升與傳媒之間的合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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