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界指錯誤觀點擾亂公眾視線

對於醫務界連發聲明公開抨擊法院裁決,法律界除了嘩然,更憂慮一些錯誤觀點會擾亂公眾視線。有資深大律師及法律學者均指出,法院的裁決是建基於醫學鑑定報告,法官以自由心證判案但絕非亂來;中院處理上訴案主要是研判法理依據,一般不需要再傳召證人,聲明的指控無法理依據、亦不符合邏輯。有大律師憂慮,事件已變得政治化,如果用遊行、示威或其他社會動員方式可以動搖、影響法院裁決,而不是用司法程序解決,後果不堪設想,「希望法官不要有壓力,一定要堅持自己的立場,不要因此擾亂自己的判斷,否則,社會再沒有法治可言。」

他指出,法院的理據在判辭中已寫得很清楚,法院獨立行使刑事審判權,只服從法律,不受任何干預。多篇聲明質疑中院沒有再傳召證人作供,指控是沒有法理依據、亦不符合邏輯。是否公開庭審屬於中終的權限,前一階段初級法院已確認的事實和證據,上級法院無權推翻,除非有跡象顯示證據出錯,導致法院研判案情有遺漏,否則中院毋須再傳召證人作供。中院處理上訴案主要看法理依據,在已認定的司法事實上判斷責任誰屬。

即使對法院裁決不滿,案件超出時效無法再上訴,但長篇大論的登報聲明、各自表述,繼續輿論發酵對事件並無幫助。「市民有言論自由,可以批評、質疑法院,但問題是如何討論、是否合理,大家有無參加過這個案?是否知道法官係點判?當然要判定是否入罪,釐定這條界線難度很高,但中院是根據大量的書證判定責任誰屬、在哪一部分可能出錯,即使初院認為無罪,中院也有權推翻。」 如能證明法官是故意犯錯,可向司法官委員投訴,一切應在司法程序以內解決。

綜合法律界人士分析,這次中院裁決相信是基於一種專業上的「不作為過失」,醫學鑑定報告中的第二點是關鍵,醫生曾懷疑是腸套疊但沒有再做相關檢查,特別是小童在五天治療後病情未有好轉,主診醫生卻沒有要求其他專科醫生會診。根據《刑法典》第14條a項有關「過失」的定義,行為人明知有可能會出現一種情況必須注意、並能注意但沒有注意,醫生違反專業、謹慎義務,盡責做進一步檢查,這就是法院所指的「過失」行為。法官處理醫療爭議不可以用「自由心證」否決醫療鑑定報告的結果,除非有一份更權威的鑑定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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