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職要求和監管存在雙重標準,對民間社工不公平。社工局如何確保兩套制度是統一的指標?
‧有資深社工指,在一些轉介個案中發現社工局的前期跟進並沒有對案主給予適切的支援和協助,令案主錯過化解危機的最佳時機,造成更大的身心傷害。同樣的情況放在民間社工已構成職務疏忽要被懲處,但在公職內不少類似個案被淹埋,毋須經過委員會紀律程序,投訴信如何處理無人知曉。
2. 外僱社工豁免專業認證和註冊,由審批部門負責專業把關
明顯是行政凌駕專業,負責審批的行政部門為何能取代專業委員會?入職要求和監管存在雙重標準,對民間社工不公平,也憂慮不熟悉本地情況的社工如何有效開展服務。
3. 「祖父制」*社工毋須補修學士學位課程也可獲得專業認證
(*只具備兩年或三年制社工專業學歷且在業內任職一段長時間的社工,現時多為社服機構管理層)
社工學生讀完四年大學還要通過「專業評估試」才有資格做專業認證和執業,門檻比以往高得多。如果專業認證是為了提升業內整體質素,為何政府不是創設條件鼓勵「祖父制」社工先完成銜接課程?
4. 自僱社工
在機構任職的社工本身有一套內部監察機制,但自僱社工本身是老闆也是員工,如何有效監察其道德操守?
5. 專業委員會全由官方委任
‧無論是委任方式或組成結構,都無法體現「專業自主」,要求在過渡期後,由註冊社工界互選民間代表。即使將公職社工、民間社工、專業團體代表加起來,將來9名成員當中可能只得4人是社工專業背景,還未過半。獨立背景的民間社工代表更是少得可憐,決定權可能只得9分之1?日後負責制訂「倫理道德守則」、調查涉嫌違紀事件,擁有「生殺大權」的專業委員會如何體現前線社工的聲音?
‧委員會4個民間名額由院校、專業團體、社服機構和社工瓜分,但民間代表並不等同是社工代表。當處理服務對象的投訴時,社服機構是以僱主的身份,以行政管理者的角度去睇問題,看法和側重點與前線社工可能並不一致。特別是社工很多時只能透過面談掌握的資訊來判斷案主的危機風險、應儘快提供甚麼支援,這些面談涉及案主的私隱,不可能錄音,也需要長期的輔導經驗去判斷,外行人是否能夠從社工的切身角度出發,有足夠的認知衡量社工當時的決定是對或錯?
6. 有懲罰無保障?
將來涉嫌違規的民間社工,有可能被委員處以書面警告、罰款(最高一萬元),甚或中止執業資格的懲罰(最高三年) 。但對於業界的保障,能否確立社工職程、引入民間社工直津等制度未有著墨或任何探討,只會造成民間社工的流失情況更嚴重,轉往人工高一大截、但責任和風險卻更少的公職,民間機構的服務質素和持續性會受到更大衝擊。
7. 專業守則的不同理解,如何統一標準?
以「保密原則」為例,現時不同社服機構有各自的指引,當個案需要轉介其他輔導機構時,對案主訊息的披露程度將直接影響跟進社工的判斷:「唔將成個故事話我聽,咁叫我點會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