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列公罪 懲罰救治並行 同性同居被排除在外

爭論多時的《家庭暴力防治法》在行政會完成討論,當中最令人關注的家暴行為,終於被列作公罪處罰。法務局副局長梁葆瑩指出,《家暴法》草案並非將家暴行為獨立成罪,而是透過修改《刑法典》中原為半公罪的「普通傷害身體完整性」、「虐待未成年人、無能力之人或使之過度勞累」、「恐嚇」、「脅迫」等罪,將家庭成員間作出的家暴行為以公罪加以處罰,並透過修改《刑法典》將所有涉未成年人性侵犯的犯罪列作公罪,以保護未成年人。

法案中,「家庭成員」定義包括「與行為人在類似配偶狀況下共同生活的人」,有傳媒問到,這是否變相將「同性同居」納入《家暴法》中?梁葆瑩指,現行《刑法典》及《民法典》對配偶的定義為「夫妻」,同性戀人士並不包括在「夫妻」之列,故此「同性同居」的家暴行為仍被排除在《家暴法》外。

另外,考慮到受害者可能會原諒施暴者,希望給予改過的機會,法案建議以「懲罰與救治並行」的方式,一方面保障受害者,另一方面給予施暴者改過的機會。

法案建議,施暴者若因家暴成為嫌犯後,法官除按《刑事訴訟法典》的規定採取強制措施外,受害者亦可向法院申請採取其他緊急強制措施,如命令施暴者遷出住所,禁止施暴者接近、接觸或騷擾受害者等。

法案參考《刑訴法》,規定檢察院可依受害者的申請,向法官建議暫時中止訴訟程序,時效為兩年。在中止期間,法官可對嫌犯施加一系列命令及行為守則,如對受害者作出賠償、參與防止家暴的特別計劃或接受心理輔導等。法官亦可在中止期間依當局申請召開調解會議,以便協助施暴者真心悔過,取得受害者原諒。

法案生效後,社工局將負責統籌及協調防治家暴的工作,並建議設立「家暴個案中央登記系統,統計家暴個案,尤其是累犯個案的情況,社工局亦會提供培訓課程予政府部門及其他私人實體,以助執法者及公眾了解防治家暴的資料。另外,法案生效三年後將因應實施情況予以檢討,分析家暴個案的數據及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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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會發言人梁慶庭(圖左)、法務局副局長梁葆瑩(圖右)

行政會發言人梁慶庭(圖左)、法務局副局長梁葆瑩(圖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