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花崗地權案一審宣判,初院裁定業權人丁文禮一項虛假聲明罪及一項加重詐騙罪不成立。到庭聽審的布販德姐直言不甘心,但因經濟能力有限,至今小販已花了約二十萬律師費,實在無能力再上訴,只望檢院研究判辭後繼續跟進,不要放棄上訴機會。而洗脫罪名的被告丁文禮就表示,對澳門法律「有信心」,即使再上訴也不擔心。
桃花崗突然變私地,一直有很多不解之謎。丁文禮早在七十年代購入地皮,以至2004年成功向法院申請「和平佔有」確認土地業權,但丁一直不動聲色。直至2009年民事上訴期一過,丁才現身收地。雖然初院一審有結果,但仍然有不少備受爭議的疑問,判辭當中也沒法找到答案。例如:丁文禮是否曾經向小販收租、維修攤檔,雙方人證各執一辭,丁亦無法出示租單、收據等書證;丁文禮聲稱在1977年購入地皮,有關經手人全已死無對證;丁文禮所謂的在桃花崗「擺放建材」,藉此表明有使用過這塊土地,向法院申請「和平佔有」,但原來只是晚上放磁磚、第二朝就搬走,連擺檔多年的小販都無見過;丁文禮明知小販才是桃花崗的真正使用者,卻沒有通知法院傳召小販作供。
初院法官葉迅生在判辭中指出,2004年法院審理「和平佔有案」時,當時主審法官馮文莊並無對丁作出任何虛假陳述的警告,丁當時有將檢察院列為被告,代表特區政府和其他未知的利害關係人,因此,未能證實丁文禮向法庭惡意隱瞞、使用詭計欺騙法院獲得土地業權。另外,根據法律觀點,司法程序並不視為一種「詐騙」手段,因此判丁文禮兩項罪名不成立。
葉迅生表示,知道社會關注桃花崗案,民間有「守護桃花崗」的行動,但「法律歸法律」。檢察院和作為司法輔助人的小販有20天時間提出上訴,小販表示因經濟能力有限,繼續打官司成本高昂,而且身上還有另一宗官司,被發展商羅盛宗提告索償一百萬,暫時已無能力提出上訴,現階段只能希望檢察院繼續跟進案件,代為上訴。
初院判辭:
http://www.court.gov.mo/zh/subpage/tjb-yong?type=2
市民連續3年參加「月滿守護桃花崗」活動,聲援爭取司法公義的小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