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澳門自何時開始開展領養服務?當時的社會普遍對領養接受程度和風氣如何?
社會工作局前身為 1938 年創辦的公共慈善救濟總會,具監管收容孤兒及棄嬰的職能,其後根據 1999 年 6 月 21 日頒佈的新組織法,澳門社會工作司重組(即現時的社會工作局),轄下的兒童暨青年服務處被賦予在收養事宜的處理權限,而社會普遍都接受收養的安排。
2)這些年來,澳門總共有多少兒童被領養?回歸後有遞增或遞減的情況嗎?為甚麼?近年每年待領養/想領養人數是怎樣?
2000 年至今共有 29 宗獲法院裁決成功收養之棄兒個案,當中 2 宗為海外收養,涉及 30 名未成年人。
由於本澳被遺棄兒童數目少,故被收養的數字也不多。截至 2014 年 5 月,可安排收養有 8 名未成年人,當中 1 名跟進中,4 名處於試養期,其餘 3 名均為有特殊需要的兒童(包括智力殘疾及肢體殘疾),年齡由 3 至 14 歲不等。
2010 年至 2014 年 5 月 31 日向本局提出收養本局兒童(棄兒)的申請宗數共 63 宗,其中 58 宗為本地申請,5 宗為海外申請。
3)如果孩童的雙方原生父母都不是澳門人,又,孩童本身也不是在澳門出生的話,社工局會如何處置這類個案呢?
就上述的情況,社會工作局會因應個案的特殊性,首先安置被遺棄的兒童及提供生活照顧。同時向檢察院報告有關狀況,以便檢察院為相關兒童提起司法管轄範疇所需的保護措施。另一方面亦會向治安警察局尋求協助,試圖為相關未成年人尋找其父母或親人。若確認有關兒童是非澳門出生棄兒身份,有待治安警察局處理其居留問題,以便作進一步的收養及跟進安排。
4)社工局為那些想領養但又未符合要求的父母,會否提供甚麼協助?
對於那些經評估其未能符合要求的收養申請人,本局會作出詳細解釋以及說明箇中的原因。倘若收養申請人不接納有關結論,可於作出決定的二十日內向有民事管轄權之第一審法院提起上訴;社會工作局需在十五日內糾正有關決定或彌補該決定不足之處,並將卷宗及社會工作局的意見一併送交法院。
另外,對於那些有意收養、但現階可能未符合要求,如婚齡未逾3年等情況,並可預見稍後將會具備收養法律的基本規定,本局將會向相關人士清楚解釋,等待其達到收養法律的基本規定時,再向本局提出收養申請。
至於那些想收養但事實未能符合收養法律的基本規定,不具備提出收養申請的人士,如年齡已逾 60 歲等,本局了解相關人士的心懷,同理其處境,為此,本局會因應其個別情況,提供所需的心理支援,轉介或輔導等服務。
5)近年經濟發展,社會和諧,被棄嬰孩的數目有遞增或遞減嗎?為甚麼?
根據資料顯示: 2000 年至 2014 年 5 月 31 日之棄兒數目,每年平均只有不足 4 名棄兒,且有下降的趨勢,其中 2010 年以後每年平均約只有 1 名兒童被遺棄。
綜合而言,特區政府致力提供各種福利及支援措施,相信有助家庭減輕在養育孩子方面的經濟壓力。
6)在領養兒童方面,有父母反映門檻太高,社工局有何回應?
在整個收養程序中,孩子的最佳利益是最優先和最重要的考慮原則,此外,收養一經宣告,這關係將不可廢止。為此必須進行嚴謹評估及審批程序,以為未成年人配對適合的父母。
7)眾所周知,孩童年紀越小,被領養及適應的機會越大,當局有關領養的年齡限制有沒有考慮到這個因素呢?
當未成年人符合被收養條件,本局會盡快安排收養。鑑於《民法典》第 1830 條對被收養人的條件有所規定,故本局在跟進有關收養安排時必須符合上述法律,執行下列任何一項條件的規定:
- 在向法院提交收養聲請書時未滿 16 歲;
- 在向法院提交收養聲請書時已滿 16 歲但未滿 18 歲及尚未解除親權的未成年人,而其在未滿 16 歲時已至少由其中一名收養人照顧;
- 如為收養人配偶的子女,或與收養人在事實婚姻狀況下已共同生活的人的子女,則不論其年齡,只要在未滿 16 歲時已開始由收養人照顧;
- 為因精神失常而被禁治產的人,則不論其年齡,只要在未滿 16 歲時已開始由收養人或其中一名收養人照顧。
此外,被收養人還需處於下列任何一種狀況,方可被收養:
- 父母身份不明或均已去世;
- 就其被收養已有事先同意;
- 已被父母遺棄;
- 其父母透過作為或不作為,使其在安全、健康、道德培養或教育上受威脅,且嚴重程度足以損害父母子女間的感情;:
- 由個人或機構照顧,且在以收養為目的而交託予個人或機構照顧的請求提出前至少六個月內,父母明顯對子女漠不關心,以致損害到父母子女間的感情。
領養者年齡限制?
領養者介乎二十五歲至六十歲方可作出收養。個人亦可收養:a)年逾二十八歲;b)待被收養人為收養人配偶之子女,且收養人年逾二十五歲;c)待被收養人為與收養人在事實婚狀況下生活逾三年之人之子女,且收養人年逾二十五歲。此外,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年齡差距應在十八年以上五十年以下,但存在應予考慮之理由者除外。
被收養者年齡
在向法院提交收養請求書時待被收養人應未滿十六歲;然而,在向法院提交請求書時,如涉及之人未滿十八歲及親權尚未解除,且其在未滿十六歲時已在法律上或事實上由收養人或其中一名收養人照顧,則亦得被收養。
收養者年滿幾歲需經同意?
十二歲以上之待被收養人。
*另外,就閣下提供下列內容,詢問是否有問題。就以上的表述,本局提供以下的修正建議:
1. 根據十月一日法律第 39/99/M 號法令之《民法典》及十月二十五日第 65/99/M號法令之《未成年人司法管轄範圍內之教育制度及社會保護制度》的收養法律,本澳稱收養而非領養。
收養人的年齡限制?
A.作出共同收養時,收養人須符合下列任何一項條件: (1)夫妻二人均超過二十五歲,結婚逾三年,且無事實分居;(2)在事實婚狀況下共同生活(俗稱同居)的兩人均超過二十五歲,且該關係已維持逾五年。
B.作出個人收養時,收養人須符合下列任何一項條件: (1)已逾二十八歲;(2)已逾二十五歲,而收養的對象為其配偶的子女;(3)已逾二十五歲,而收養的對象為與其在事實婚狀況下共同生活逾三年之人的子女。
此外,收養人在獲交託待被收養人時應未逾六十歲,而且雙方之間的年齡差距原則上應在十八年以上五十年以下。
2. 被收養者年齡請參閱前述第 7 條的答案。
3.收養者年滿幾歲需經同意?有關內容可更改為: 對收養表示同意收養須經下列人士同意:
(1)十二歲以上之待被收養人;(2)收養人的配偶(如二人未事實分居);(3)待被收養人的父母(即使其為未成年人或不行使親權亦然),但如已作出司法交託,或待被收養人已跟其親屬或監護人共同生活,就無須取得待被收養人父母的同意。(4)如待被收養人與其親屬或監護人共同生活,則須經有關親屬或監護人同意。另根據十月一日第 39/99/M 號法令之《民法典》第 1834 條(同意之方式及時間)規定的內容:「同意」必須在法官面前作出,而法官應向表示同意之人解釋該收養行為的意義和效力。母親僅在分娩後滿六周,方得給予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