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會完成討論《城規會》及《文遺會》行政法規

行政會發言人梁慶庭

行政會發言人梁慶庭

《城市規劃法》及《文化遺產保護法》將於今年三月一日實施,行政會完成討論「城市規劃委員會」以及「文化遺產委員會」行政法規草案。

行政會發言人梁慶庭表示,「城市規劃委員會」及「文化遺產委員會」是政府的諮詢機構,「城規會」負責在城市規劃的編製、實施、檢討及修改程序中,以及在根據《城市規劃法》的規定發出規劃條件圖的程序中發表意見。而「文遺會」則就不動產及動產的評定建議、具建築藝術價值的樓宇或屬組成建築群、場所的不動產的拆除許可、被評定或待評定的不動產的更改使用申請、訂定緩衝區等十六項職能提出意見及建議。

有傳媒問到委員會成員名單時,梁慶庭指將於《城規法》及《文遺法》生效前公佈。

亦有傳媒問及兩個委員會的成員是否有迴避制度時,梁慶庭表示,根據《行政程序法典》以及廉署所公佈的指引中,均有規定若涉及利益關係時,有關人士需作迴避。而《城規法》文本中亦特別寫明,若成員兩次不申報利益及作迴避,相關成員會喪失成員資格。

「城市規劃委員會」行政法規草案規定,委員會職權除法律規定外,尚包括:就城市發展策略研究、城市規劃範疇的法規及規章草案、城市規劃的技術規定及指引、行政長官所交予的其他事宜提供意見;編製和通過委員會的內部規章;行使其他法規或規章所定的其他職權。

草案建議「城市規劃委員會」由一名主席及包括副主席在內的最多三十五名委員組成。主席由運輸工務司司長擔任,副主席從委員中委任。三十五名委員包括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文化局局長、交通事務局局長、環境保護局局長、房屋局局長、法務局局長、旅遊局局長,以及最多二十七名在城市規劃範疇或與其相關的其他範疇的專業人士以及獲社會公認為傑出的人士;專家及傑出人士的任期為三年,可續期。

「城市規劃委員會」每月舉行一次平常全體會議,並可由主席主動或應至少三分之一委員的書面請求召開特別會議。全體會議中就編製、實施、檢討和修改城市規劃,發出規劃條件圖及城市發展策略研究等事宜作討論的部分屬公開,但屬依法須保密的情況除外。委員會可按其需要議決設立專責小組,以就全會交予的事宜進行研究和發表意見。委員會下設秘書處,負責提供委員會及專責小組運作所需的行政、技術及後勤支援。

而「文化遺產委員會」行政法規草案中建議,委員會由最多十九名成員組成,委員會主席由社會文化司司長擔任,文化局局長擔任委員會副主席,其他成員包括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代表一名、法務局局長或其代表、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或其代表、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或其代表、文化局代表一名,以及最多十二名尤其在建築、規劃、歷史、文化範疇的專家或學者,以及公認具能力的社會人士。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代表、文化局代表,以及專家和傑出人士的任期為三年,可續期。

「文化遺產委員會」以全體會議和專責小組的方式運作,而全體會議則分為平常會議和特別會議。委員會的平常會議每年舉行六次,特別會議則由主席主動或應至少三分之一的委員會成員的要求召開。委員會可決議或按委員會主席的決定設立專責小組,負責就有關文化遺產保護政策的專題進行研究、跟進,以及制訂和提出建議、提交報告。此外,委員會設有秘書處,負責提供委員會日常運作所需的技術、行政及後勤輔助。

上述兩個行政法規將於今年三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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