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署公佈《交通違例檢控工具的使用及監管》衡工量值式審計報告,發現治安警察局對於3類電子監測儀器所錄得的影像欠缺統一的審查準則,亦沒有要求警員對不作檢控的「電子影像」記錄不作檢控的原因。交通事務局作為電子監測儀器的管理單位,稱其對於儀器所錄影像是否能有效作出檢控,並不屬其職能範圍。審計署亦發現,交通事務局對治安警察局持續反映的情況的跟進成效未如理想。
治安警察局交通廳警員負責審查衝紅燈自動拍攝系統、固定測速系統,以及全自動車輛違泊監察系統3類電子監測儀器所錄得之影像,確定該等影像是否屬於違法行為而需要作出檢控。於2012年底,共有衝紅燈自動拍攝點90個、固定測速點52個,以及全自動車輛違泊監測點4個。
審計報告發現,治安警察局欠缺統一、成文的審查準則,過度依賴警員的個人經驗判斷是否需要作出檢控。審計報告指出,沒有準則便難以確保每位負責審查的警員均能有一致的標準作出判斷,容易因警員的主觀判斷而影響檢控決定,對檢控工作的公平性構成影響。報告又披露治安警察局沒有就不作檢控的「電子影像」,記錄不作出檢控的原因。
治安警察局表示,由於相關「電子影像」數量龐大,難以對每項影像均作明確記錄,此外該局重點處理需要檢控的「電子影像」,不作檢控的原因對檢控工作而言作用不大。審計署認為,警員完成審查工作後,單憑其上級以隨機抽樣形式複核被判斷為需要作出檢控的影像,無法有效確保警員對於不作檢控影像作出正確判斷。
另外,交通事務局作為電子監測儀器的管理單位,負責關展相關研究、設置、維修保養,以記錄衝紅燈、超速、違例泊車等違法事項,供作為用家的治安警察局執行交通違例檢控工作。然而,交通事務局表示,只著重電子監測儀器能否正常運作並錄得影像,對於儀器所錄影像是否能有效作出檢控,並不屬其職能範圍,而且對治安警察局持續提交的「通知書」所反映的情況只作參考之用,但從審計結果顯示,每月治安警察局都透過「通知書」及口頭形式向交通事務局提供資料,但情況卻沒有得到明顯改善。
審計署根據治安警察局向交通事務局發出的2012年全年「通知書」內容,整理出該年衝紅燈自動拍攝系統及固定測速系統兩類電子監測儀器的錄取影像情況及檢控比率,發現安裝有衝紅燈自動拍攝系統及固定測速系統的監測點,出現「無法錄得影像」的比率偏高。
兩類系統每月均有一定數量的監測點整月均出現「無法錄得影像」的情況,衝紅燈拍攝系統出現「無法錄得影像」佔當月監測點總數的38.89% – 80.56%;固定測速系統出現「無法錄得影像」佔當月監測點總數的28.26% – 52.17%。
兩個系統於個別月份,分別有超過八成及五成的監測點整月均無法錄得任何影像。即使部分監測點可錄得影像,但當中錄得影像全部為「廢相」(治安警察局定義,指不能對影像作出判斷的情況。)的監測點所佔百分比亦偏高。衝紅燈自動拍攝系統介乎27.27% – 78.57%,固定測速系統介乎41.38% – 81.25%。兩個系統於個別月份,分別有超過七成及八成的監測點雖然可錄得影像,但整月所錄得影像均全部為「廢相」。
審計署認為,作為用家的治安警察局所反映的問題沒有得到改善,會增加了人為判斷錯誤而遺漏作出檢控的風險,對執法工作的效率及效益均構成重大影響。審計署建議,交通事務局應重視用家所反映的電子監測儀器檢控情況,確保各類儀器能有效運作,準確、清晰錄取交通違例所需資料,從根本改善用家長期所反映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