墓地案續審 證人︰無人阻撓延交文件

民署四名職員涉嫌瀆職案昨日進行第五堂聆訊。法庭傳召兩名民署成立前曾負責墳場職務的證人上庭,證人稱沒有見過涉案的十幅墓地的文件,亦沒有人阻撓其尋找或拖延提交文件。案件輔助人歐寶蓮指出,曾一度遺失,又在2010年8月被尋回一份涉案文件,由一現已停用的傳真號碼寄到民署,助理檢察長陳達夫認為這對於查明是否有人刻意收起文件十分重要,法庭決定豁免電訊公司的保密義務,向其查詢傳真號碼的持有人及註銷人等資料。

案件2名被告(左)民署管委會主席譚偉文、(右)民署管委會副主席李偉農

案件2名被告(左)民署管委會主席譚偉文、(右)民署管委會副主席李偉農

案件昨日約10時在初級法院開審,4名被告均有出席,合議庭傳召兩名證人出庭,包括前澳門臨時市政局環保暨綠化部行政科科長李約翰(音譯),他在87年入職市政廳化驗所,約1998年開始管理墳場工作,至2003年調往路環工作,便再沒有從事墳場範疇。

李約翰稱,涉案永久租賃墓地的報告由其作建議書,「一直有人申請,有批有唔批」,02年民署成立後他被調到路環,便再沒有接手涉及墳場的職務。他指出,關於十幅墓地的文件大多存放在媽閣的「尾房」(檔案室),房間內的案件存放「一路黎講都無乜條理」,自己接手後便開始有條理地存檔,當時的尾房門匙由包括自己在內三人管有。他稱01年底批出首個永久墓地時自己正值休假,工作一年多便將「尾房」門匙交給時任民署環境衛生及執照部部長伍秉賢。他稱自己沒有見過十幅墓地的檔案。

他續稱,2010年5月,案件第三被告,民署環境衛生及執照部部長馮惠星要求他找尋十幅墓地的文件,但只找到標有年份編號的文件夾,有關十幅墓地的正副文件均未有找到。翌日嘗試用電腦尋找,卻發現自己的登入權限已被取消。歐寶蓮問證人是否在2010年6至7月期間,曾與電腦部門職員聯絡,並被告知馮惠星已命令取消其登入權限?李回應「是」。他認為此舉是「非常時期做少啲嘢」,被問及對此有何感想,他表示「無所謂」。

李約翰稱自己存檔習慣有條理,會把文件正副本放在一起,正常情況下最少會留有一份副本,但「未必有嘢寫」。當歐寶蓮問及會否認為有人抽起十幅墓地的文件?他初時稱有,但隨後又稱沒有懷疑有人故意抽起。他又表示,由於當時的澳門市政局環保暨綠化部部長蕭衛山正在休假,所以由譚偉文代任其職務才會在其中一份墓地文件中簽署批示。他說,「好肯定」譚偉文沒有參與十幅墓地的批出。

歐寶蓮指十幅墓地的其中一份文件03年時宣佈遺失,卻為何可以由一現已停用的非民署機構的傳真號碼寄予民署?陳達夫相信這對於查明是否有人刻意收起文件十分重要,因此,向法庭申請豁免電訊公司的保密義務,向其查詢傳真號碼的持有人及註銷人等資料。辯方律師亦表示同意,並獲法庭接納。

法庭傳召另一證人,現任民署顧問高級技術員蕭衛山出庭,蕭從1999年至2000年主管墳場範疇職務。他表示,其工作範疇不涉及墓地的行政管理事宜,報告書及建議書是由李約翰負責的,02年民署成立時他已沒有跟進有關工作;該部門只有權限對墓地作租賃,卻沒有權限作出永久墓地的批出。

蕭衛山又表示,01年5月31日,第三被告馮惠星曾要求他撰寫報告,並需在2010年6月2日回覆,內容是關於按檢察院的公函最後一段,要求解釋有關文件下落。他說自己當時對十幅墓地的文件「搵都無搵」,該工作已經與自己無關,同日便作出批示。他認為馮惠星找他的原因是自己曾任職該部門的部長。第三被告辯護人白穎怡問,馮惠星有無要求有所隱瞞,蕭回答沒有,只是根據公函的要求做。關於有涉墓地的報告由譚作批示,蕭解釋只是一個流程,執行批示指引,交下級執行,當時「內部規章」並未生效。被問及有否聽過被告有意拖延提交文件?蕭表示「從來無聽過」。

另外,據葡文傳媒消息指,昨日庭審中,辯方律師針對伍秉賢提供虛假證言部分,向法庭申請證明書作出檢舉,辯方律師稱有關證明已得到法官書面批准;案件將在下週五上午繼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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