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法院昨日(12月5日)開始審理「墓地門事件」中,有關民署四名職員涉嫌瀆職的案件。四名被告分別是譚偉文、李偉農、馮惠星及邵國權。原本法庭打算傳召的十多名證人,最後都由法官示意他們先離席,因為首日長達八小時的審訊中,僅能完成首被告譚偉文一人的聆訊部分。
當中包括兩度,牽涉輔助人歐寶蓮、首二名被告的辯方律師以及法官林柄輝,就臨時申請增加控訴書的證據文件、訴訟程序及法定庭前發言的時間引起爭拗,爭拗過程充滿火藥味,審訊更一度因為「講得太快、翻譯唔切(不及)」,場面相當尷尬。而旁聽席上,亦有不少民署職員及被告家屬,表現「肉緊」,不斷點頭、搖頭,甚至喝倒采。而兩次爭拗中,助理檢察官陳達夫也先後「睇唔過眼」,嘗試透過發言時間,作出調解和提醒,呼籲各方尤其輔助人「要放輕鬆」,以便審訊能繼續順利進行。
首被告譚偉文,以一身整齊西裝配以蘋果綠色領帶出庭應訊,精神飽滿但笑容略帶拘謹。譚偉文否認全部三項指控,並選擇就指控進行解釋。
當法官問到民署轄下有關墳墓及墳場管理的責任架構時,譚偉文回應民署架構龐大,自己雖然是管委會主席,但「很多範疇的工作都直接下放給不同部門全權負責,自己從來無過問和參與」;又再三強調關於墓地事宜及管有相關文件的是環境衛生執照部(也理解為前環保暨綠化部)的事(即現時受第三被告馮惠星管轄的部門),甚至跟他當年曾任職的環境衛生署都毫無關係。法官又關注到民署對文件管理的方針和處理流程,以及對於有民署墓地文件「失踪」的解釋。譚偉文則解釋,他一直未有管理相關工作,表示02至09年12月由張素梅負責,之後則由李偉農(第二被告)負責,譚偉文重申,批核歸檔的文件都不需要經過他,即使上呈至監督實體或回覆司法部門索取用途的文件,整體還是轉介到民署的法律及公證辦公室跟進(也隸屬第二被告李偉農),他多數只會「即日收到即日簽署,睇都未必有時間仔細睇,因為每年有四萬份文件要簽署」,期間第二、三被告李偉農和馮惠星,全程耳赤。但法官總結其問話時表示,雖說民署架構大涉及範疇多,但毫無疑問譚偉文始終是轄下各部門的最高負責實體。
而助理檢察長質疑,為何他07年擔任民署主席後,民署先後於2009年及2010年發生兩宗永久墓地的上訴案(助理檢察長相信,對於一個政府部門被市民告狀,告狀的更屬社會名流人士,不單是部門的大事,且理應外部內部也備受討論和關注),但他竟能在2010年表示,「對於有永久墓地申請從來都無印象,對消息感到詫異」,陳達夫質疑:「否認得如此決絕,你記性不是咁差卦?!還是有甚麼需要刻意隱瞞的?」譚偉文回應:「絕無此事!按當時的記憶,我當時無睇過卷宗就去做證人,當時張素梅跟進,我5號收到文件,5號就回覆,簽署就馬上交文件。」
另一方面,助理檢察長認為表示,檢察院於2010年,先後要發出多封正式公函,才能向民署索取有關包括墓地批給規章及十幅永久墓地批給的文件資料,且發現部分資料有所遺失,是檢察院首次遇到這樣的情況。他質疑民署,是否有拖延呈交相關文件以維護上級之嫌?以及作為本澳最具歷史又牽涉最廣泛的公共部門,到底如何確保存檔系統的運作有效?同時透露2010年,司長辦曾向民署索取2003年前所有墓地申請文件的正本,而民署亦有回覆。要求譚偉文交代,當時到底是否曾將有關十幅永久墓地的資料,上呈司長辦?譚偉文初時解釋:「當初收到的檢察院首封公函,並無詳細要求需要呈交甚麼文件」;於是助理檢察長要求法庭展示首封公函的內容,證明首封公函已要求取得以下文件:
1)Elvis女士(譯音名稱)墓地申請的行政法務司否決批示;
2)Paulina女士墓地申請的行政法務司否決批示;
3)一位鄭XX女士、一位梁XX女士及另外幾位社會賢達的墓地申請批示;
此時,譚即改口道:「我以為助理檢察長的意思,是指另外一些文件。」他又回應,遞交到司長辦的文件,只有關於Elvis女士的墓地申請文件、1961年墓地規章正本、永久墓地執照副本以及部分普通墓地申請副本,他強調「並沒有十墓永久墓地的批給申請,因為部門都找不到,如何交?」至於回應存檔機制,譚則指出「總體做法應該是一致的,但文件放置點可能各部門有別」。
不過,就六月及九月民署先後呈交檢察院的同一文件正副本(卷宗834頁及726頁),竟然會出現蓋印、色澤、乃至新增電話號碼等的明確分別,助理檢察長要求譚偉文解釋,法庭一度花了很久的時間都找不到文件834頁,譚偉文一方面語帶點急表示:「應該有架喎!」另一方面也花了很久時間,仔細觀察文件兩個版本,雙耳通紅,遲遲未有回答提問。最終辯方律師向法庭要求,休庭十分鐘跟首被告對話,法庭批准。
休庭回來後,輔助人歐寶蓮提出,申請將八分懷疑經偽造或改造的墓地批給文件,納入作為控訴書證據;但辯方認為相關文件已屬新的投訴,不應納入此案件考慮;助理檢察長同意相關文件「的確很有可疑,問題必然有,但未確定是否跟被告有關」;法官表示下次開庭再決定是否接納申請,於是審訊繼續。
而譚偉文回應助理檢察長提問時,率先多次重申:「我並無參與這份文件的審批,文件也不是我找回來的,所以我只是嘗試推測。副本有蓋印正本無,可能因為副本作為鑑正本;副本蓋印深色但正本的淺色,可能是因為文件已是回歸時期,正本蓋印會褪色,但當年即時影印的副本沒有褪色;至於副本上新增電話號碼,可能真的是後來手寫上去的,這個可能性是有的。」譚又表示,正因為2010年發生文件失踪事件,其後他也責成次被告李偉農,開展庫存檢視的小組,以改善存檔工作。
而關於是否有拖延呈交文件到檢察院,譚偉文強調「無收到任何上級指示。」其律師亦上呈有關期間,譚偉文的出差及休假證明,以示他是以合理的工作日,回覆檢察院。
下一次開庭日期為本月十七日。